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和更新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改,其中公司拟调整三会结构,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对《公司章程》各条款的修订中仅包含上述描述修订及其他不影响条款含义的无实质性修订/非实质性调整(包括对条款序号、章节标题及标点符号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且修订范围较广,故不逐条列示。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1,607,030.00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2,383,330
元。 |
第三十条公司发起人股东持有的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第四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 第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五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会议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议,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会
议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
| 和主持。 |
第五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会议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会
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九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五十九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六十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六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六)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七)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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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
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
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 删除 |
事项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五)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下
决策程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研究
论证: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
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
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
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
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
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
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
表独立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
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
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
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
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董事会和股东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
意见。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五)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下
决策程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研究
论证: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
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
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
案。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
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
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
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
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原因。
5、董事会和股东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6、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
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具体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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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施行。最终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准。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全权负责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和备案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