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章程条款 | 拟修订后条款 |
1.8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
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 1.8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
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
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1.10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1.10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1.11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 | 1.11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 |
3.1.3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3.1.3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3.1.6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3.3.5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
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3.1.6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3.2.1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3.2.1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在 3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
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
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
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2/3以上通过。 |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在 3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
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
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
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2/3以上通过。 |
3.3.2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
份作标的的质权。 | 3.3.2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
3.3.3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3.3.3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3.3.4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 3.3.4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3.4.3公司因本章程第3.4.1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3.4.1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3.4.1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3.4.3公司因本章程第3.4.1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3.4.1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3.4.1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4.1.1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
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
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
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4.1.1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证券
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
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
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
构。 |
4.1.3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会
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4.1.3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
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获得公
司公开披露的报告、公告、文件等信息
资料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
印:
a. 本人持股资料
b. 股东会会议记录
c.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
d. 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
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
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
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公开披露的报告
公告、文件等信息资料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
印:
a. 本人持股资料
b. 股东会会议记录
c.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
d. 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
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4.1.5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 4.1.5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起 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1年内没有行使撤
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起 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1年内没有行使撤
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
4.1.7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 4.1.7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4.1.9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持股达到法定数额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五)维护公司利益,积极为公司
改善经营管理和发展业务提出意见和建
议;
(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4.1.9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持股达到法定数额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五)维护公司利益,积极为公司
改善经营管理和发展业务提出意见和建
议;
(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无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无 | 4.2.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公司利益。
4.2.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
|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4.2.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4.2.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
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二节 股东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4.2.1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 4.3.1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
(二)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 4.2.2条担保
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以及投资、资产转
让、资产置换、受托经营、委托经营、
租赁等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2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4.3.2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以及投资、资产转
让、资产置换、受托经营、委托经营、
租赁等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2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4.2.2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 4.3.2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对未按前述规定进行审议违规对外
提供担保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
法律责任,并按公司规定给予相应的处
罚。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对未按前述规定进行审议违规对外
提供担保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
法律责任,并按公司规定给予相应的处
罚。 |
4.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
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4.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
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4.2.5本公司召开现场股东会会议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的城市。
股东会会议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会议的,
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
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 4.3.5本公司召开现场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的城市。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
式。 |
4.2.6本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4.3.6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无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4.2.7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 | 4.4.1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4.2.8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
议,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4.2.9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 4.4.2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4.4.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
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会议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2.10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会议通知及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2.11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4.2.12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4.2.33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
人数的2/3,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
股本总额的1/3,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
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
东可以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自行召
集临时股东会会议。会议费用由公司承
担。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
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4.4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4.5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4.4.6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4.4.7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人
数的2/3,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
本总额的1/3,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
集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
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
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三节 股东会提案 | 第五节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
4.3.2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 4.5.2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
股东会会议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的提案。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符合本章程第4.3.1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会会议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4.5.1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4.2.21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议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会议采用网络投
票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内容还应当包
括审议的事项,召集人可以根据公司股
东会会议内容的重要性决定在股权登记
日后3日内再次公告股东会会议通知。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4.2.22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送达
时间和地点;
(七)股东会会议采用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 4.5.3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会议采用网络投票时,股
东会会议的通知内容还应当包括审议的
事项,召集人可以根据公司股东会内容
的重要性决定在股权登记日后 3日内
再次公告股东会通知。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4.5.4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
间和地点;
(七)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会议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会议召 |
股东会会议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会议召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会会议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会议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4.2.23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4.2.24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会议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4.3.3 股东会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
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
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会会议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会议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4.5.5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4.5.6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4.5.7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
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无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4.2.25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会议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会议、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4.2.26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 4.6.1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4.6.2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会
议。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4.6.3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4.2.30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为不可撤销的委
托书,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如代理人
超过1名时,还应注明每个代理人分别
代表的股份数额);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或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会议议程
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
权应列明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 4.6.4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为不可撤销的委托
书,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如代理人
超过1名时,还应注明每个代理人分别
代表的股份数额);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具体指示;
(五)对可能纳入股东会会议议程
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
权应列明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六)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4.2.31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
有关会议召开前 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 4.6.5经律师鉴证的授权委托书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
定代表人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
股东会议。
4.6.6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
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议。
4.2.27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4.2.29拟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公司报名。股东参
加会议的报名通知应注明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并以书面方式发送。
4.2.28股东会会议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
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
4.6.7拟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在
会议召开前向公司报名。股东参加会议
的报名通知应注明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并以书面方式发送。
4.6.8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4.2.13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
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
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
举的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会议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会议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4.6.9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
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1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
4.2.14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 | 4.6.10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4.2.15在年度股东会会议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4.2.1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会议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4.4.20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
股东会会议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
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
明。
4.2.17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4.2.32公司应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签
名册。签名册应载明与会者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4.6.11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4.6.12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
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4.6.13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4.6.14公司应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签
名册。签名册应载明与会者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
4.2.18股东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和保存。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4.6.15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会议的
董事和列席会议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 |
4.2.19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 4.6.16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
4.2.20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会议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会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 4.6.17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四节 股东会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4.4.1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包括不限于:公司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公积金转
增股本方案,选举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
监事,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事项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事项等,均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进行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会
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会议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 4.7.1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公积金
转增股本方案,选举公司非职工代表董
事,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资产重组,公
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事项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等,均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进行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4.4.17股东与股东会会议拟审议事
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会议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4.4.18董事会应依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
股东会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
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
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4.4.19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
东会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
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
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
复。 | 4.7.2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应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
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
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会会
议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
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
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 |
4.4.2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4.7.3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4.4.3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4.7.4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4.4.7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 4.7.8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
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4.4.8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的候选人;监事会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提名股东代表监事的候选
人。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
应以书面方式于股东会召开日期前 10
天送交董事会或会议召集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会议召开之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
诺公司披露的本人相关资料真实、完整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 4.7.9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的候选人。股东提
名董事候选人应以书面方式于股东会召
开日期前 10天送交董事会或会议召集
人。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会议召开之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
诺公司披露的本人相关资料真实、完整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
4.4.9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 4.7.10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4.4.12股东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进行表决。 | 4.7.13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进
行表决。 |
4.4.13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 | 4.7.14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4.4.14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会
议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 4.7.15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4.4.15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4.7.16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4.4.16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
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
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 4.7.17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
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
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
4.4.21股东会会议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4.7.18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
4.4.23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应就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 | 4.7.20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应就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作出明确
的规定。 |
第五节 关联交易与对外担保 | 第八节 关联交易与对外担保 |
4.5.1……4.5.10…… | 4.8.1……4.8.10…… |
5.2.3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
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
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委可向董
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推荐提名人选,或
者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提名的人选 | 5.2.3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
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
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委可向董
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推荐提名人选,或
者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提名的人选 |
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 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
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
5.2.5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
事项。 | 5.2.5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
的事项。 |
第六章 董事会 |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6.1.1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可以经
选举由股东担任,也可以由非股东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6.1.1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可以经选
举由股东担任,也可以由非股东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
6.1.3股东会会议选举董事时采用累
积投票制度。具体办法为: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的选举分开投票。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 6.1.3股东会选举董事时采用累积投
票制度。具体办法为: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的选举分开投票。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
每位股东所拥有的累计投票权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
股东会会议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
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会议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
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
会会议应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
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会议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投票方式:
(1)在选举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候选人时,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
投票权任意分配,投向一人或多人,但
其所投的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人选的
人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会会议应选的非
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人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
得超过其拥有的董事投票权数的最高限
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
董事人数。
(3)若股东投出的董事选票数超过
该股东拥有的累计投票权数,该股东所
投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
有选票视为弃权。
(4)若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
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
视为弃权。
(5)如果选票上股东使用的选票总
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
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
决权。
(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会议监
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
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
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三)董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
结构应符合本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
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
(2)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
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
对该等候选人进行下一轮选举,直至决
定当选者为止。 | 每位股东所拥有的累计投票权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
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
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
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
出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
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
(二)投票方式:
(1)在选举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候选人时,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
投票权任意分配,投向一人或多人,但
其所投的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人选的
人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的非独立
董事或独立董事人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
得超过其拥有的董事投票权数的最高限
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
董事人数。
(3)若股东投出的董事选票数超过
该股东拥有的累计投票权数,该股东所
投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
有选票视为弃权。
(4)若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
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
视为弃权。
(5)如果选票上股东使用的选票总
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
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
决权。
(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
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
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
决定董事人选。
(三)董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
结构应符合本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
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
(2)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
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
对该等候选人进行下一轮选举,直至决
定当选者为止。 |
当选董事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订聘
用合同,明确公司与董事之间权利和义
务。 | 当选董事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订聘
用合同,明确公司与董事之间权利和义
务。 |
6.1.4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五)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近亲属,本人或近亲属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本人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九)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前述规定。 | 6.1.4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五)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近亲属,本人或近亲属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本人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不得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的除外;
(九)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
|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前述规定。 |
6.1.5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
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
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
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
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
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
他人行使;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前述规定。 | 6.1.5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
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
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
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
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
他人行使;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前述规定。 |
6.1.9董事在履行本节6.1.7规定的
义务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董事会作
出书面陈述,由董事会依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确定董
事在有关交易中是否构成关联人士。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在不将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进行审议表
决,作出决议。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 6.1.9董事在履行本节6.1.7规定的
义务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董事会作
出书面报告,由董事会依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确定董
事在有关交易中是否构成关联人士。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在不将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进行审议表
决,作出决议。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
董事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应写
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未计入法定人数、
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
董事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应写
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未计入法定人数、
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6.1.11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
额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余任董事应当尽快召集临时
股东会,选出新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而
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
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董
事会余任董事应暂停行使 6.2.3 第
(三)、(四)、(五)、(六)、(七)、(八)
(十)项职权。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6.1.11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余任董事应当尽快召集临时
股东会,选出新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而
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
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董
事会余任董事应暂停行使6.2.3第(三)
(四)、(五)、(六)、(七)、(八)、(十
项职权。 |
6.1.12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
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
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6.1.12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
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
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
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
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
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 |
6.1.13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 6.1.13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6.2.3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股东会有权审议表
决范围以外的对外担保、对外捐赠事项
(八)决定公司股东会有权审议表
决范围以外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的事
项,以及在不超过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
司净资产20%范围内,决定进行投资
资产转让、资产置换、受托经营、委托
经营、租赁等事项;
公司对外担保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以下或十二个月
内累计金额占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
30%以下的,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
对外担保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 10%以上(含 10%)或十二个
月内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
产30%以上(含30%)的,由董事会
按前述程序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 6.2.3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股东会有权审议表决范围以外的对
外担保、对外捐赠事项;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股东会有权审议表决范围以外的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的事项,以及在不超
过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20%
范围内,决定进行投资、资产转让、资
产置换、受托经营、委托经营、租赁等
事项;
公司对外担保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以下或十二个月
内累计金额占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
30%以下的,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
对外担保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 10%以上(含 10%)或十二个
月内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
产 30%以上(含 30%)的,由董事会
按前述程序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年度
或者中期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
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
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
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
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事项。 |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年度
或者中期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6.2.9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6.2.9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6.2.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
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 6.2.10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 |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股东
提议时;
(六)本章程规定应当召集董事会
会议的其他情形;
(七)公司党委提议时。 | 临时董事会会议。 |
6.2.15董事会决议可以采取举手表
决方式,也可以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每
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应由董
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
决议。 | 6.2.15董事会决议可以采取举手表
决方式,也可以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每
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应由董
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
决议。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6.3.5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
求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出具的报告和文
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
议,并应按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管
理及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
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
真实和完整;
(四)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五)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
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六)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它职责。 | 6.3.5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
求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出具的报告和文
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
议,并应按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管
理及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
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
真实和完整;
(四)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五)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
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六)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
6.4.1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 | 6.4.1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 |
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个人的影响。 | 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个人的影响。 |
6.4.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东会选举决定。 | 6.4.2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
决定。 |
6.4.3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
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以及
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
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以及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会议、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同时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以及行使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6.4.4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
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
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股东会会议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
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6.4.3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
|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
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
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6.4.4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6.4.5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6.4.6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
|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6.4.7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6.4.8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6.4.6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6.4.7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
|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
6.4.5……6.4.6…… | 6.4.9……6.4.10…… |
6.4.7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
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
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
前,拟辞职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
责。上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
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 6.4.11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
辞任的,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独立董
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
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
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
露。
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
职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
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
无 | 第五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6.2.3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
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
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
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
成员。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事项。 | 6.5.1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6.5.2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
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6.5.3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6.5.4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
6.2.3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6.5.5公司董事会除设立审计委员
会外,还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 |
无 | 6.5.6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6.5.7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
|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
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七章 总经理 |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
7.4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决定向公司所出资企业委派或推
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八)决定除按第6.2.3条董事会
有权决定范围以外的公司职工的工资、
福利、奖惩、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 7.4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决定向公司所出资企业委派或推
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八)决定除按第6.2.3条董事会
有权决定范围以外的公司职工的工资、
福利、奖惩、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
7.10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 7.10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7.11本章程第 6.1.1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 6.1.4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 6.1.5条(四)~(六)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7.11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7.12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
规定。 | 7.12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规定。 |
7.13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7.13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9.1.1…… | 8.1.1…… |
9.1.2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毋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8.1.2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9.1.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进行中
期利润分配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包 | 8.1.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进行中
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
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利润分配表;
(四)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
量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半年
度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3)项以外的
会计表及附注。 | 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利润分配表;
(四)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
量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
报告包括上款除第(三)项以外的会计
表及附注。 |
9.1.4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制作。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在制作后10日以内,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年会20日以前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股东查阅。 | 8.1.4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制作。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在制作后10日以内,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年会20日以前置备
于公司住所,供股东查阅。 |
9.1.5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
得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产,不得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 8.1.5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
另立账。公司的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9.1.6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8.1.6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9.1.7……9.1.9…… | 8.1.7……8.1.9…… |
9.1.10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 | 8.1.10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 |
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
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
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单次购买重大
资产的价款或对外投资额占最近一次经
审计的公司净资产20%以上;公司每会
计年度购买重大资产的累计价款或对外
投累计资额占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
资产50%以上;公司因以发行债券等方
式融资并被要求停止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计划 1年
内购买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以及对外投资
对外偿付债务、购买资产、委托经营、
租赁等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20%的事项。 | 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
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
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单次购买重大
资产的价款或对外投资额占最近一次经
审计的公司净资产20%以上;公司每会
计年度购买重大资产的累计价款或对外
投资累计额占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
资产50%以上;公司因以发行债券等方
式融资并被要求停止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计划 1年内购
买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以及对外投资、对
外偿付债务、购买资产、委托经营、租
赁等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20%的事项。 |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
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
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
9.1.11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
经营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
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二)公司因前述第9.1.10 条规
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
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
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
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
媒体上予以披露。
利润分配方案拟定前公司董事会将
通过邮件、电话、网络等多种途径听取
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制
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应至少包括:是否进
行分配、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现
金金额和/或红股数量、是否符合公司章
程规定、是否属变更既定现金分红政策
若属变更的说明变更的理由、分配方案
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分析。
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和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征集中小股东委托投票。 | 8.1.11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
经营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
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二)公司因前述第8.1.10 条规
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
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
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
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
媒体上予以披露。
利润分配方案拟定前公司董事会将
通过邮件、电话、网络等多种途径听取
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制
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应至少包括:是否进
行分配、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现
金金额和/或红股数量、是否符合公司章
程规定、是否属变更既定现金分红政策
若属变更的说明变更的理由、分配方案
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分析。
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和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征集
中小股东委托投票。 |
9.1.12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后 60
日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8.1.12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后2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9.1.13…… | 8.1.13…… |
9.2.1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8.2.1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 |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 |
9.2.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8.2.2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无 | 8.2.3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
无 | 8.2.4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
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无 | 8.2.5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
无 | 8.2.6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
9.3.1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8.3.1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9.3.2……9.3.7…… | 8.3.2……8.3.7…… |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10.1.1……10.1.4…… | 9.1.1……9.1.4…… |
10.1.5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递送或邮件方式进行。 | |
10.1.6……10.2.1…… | 9.1.5……9.2.1…… |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散和清算 |
11.1.1 11.2.1
…… …… | 10.1.1 10.2.1
…… …… |
11.2.2公司有本章程第 11.2.1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10.2.2公司有本章程第 10.2.1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11.2.3公司因本章程第 11.2.1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六)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 10.2.3公司因本章程第 10.2.1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六)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
11.2.4……11.2.11…… | 10.2.4……10.2.11…… |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12.1……12.4…… | 11.1……11.4…… |
第十三章 附则 | 第十二章 附则 |
13.1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50%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12.1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50%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13.2……13.3…… | 12.2……12.3…… |
13.4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12.4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过”、“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13.5 公司制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作
为本章程的附件。
前款所述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由股东会批
准后生效。 | 12.5公司制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前款所述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由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
13.6……13.7…… | 12.6……12.7…… |
13.8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
案后生效。 | 12.8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并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