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旅酒店(600258):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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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5:56:5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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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首旅酒店:北京
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258 股票简称:
首旅酒店 编号:临2025-035
北京
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北京
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首旅酒店”)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8月27日(星期三)上午9:30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8月17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各位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管人员。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1名,11名董事亲自出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提出并经过表决通过以下议案:一、以赞成11票,占全体董事表决票数的100%;回避0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已经2025年8月20日下午16时召开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事前审核通过,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刊登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以赞成5票,占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票数的100%;公司董事长李云女士、董事孙坚先生、董事袁首原先生、董事霍岩先生、董事张聪女士和董事陆斌先生为关联董事,因此回避表决6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北京首都旅游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报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关于北京首都旅游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报风险评估报告》已经2025年8月20日下午16时召开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事前审核通过,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报告全文披露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以赞成11票,占全体董事表决票数的100%;回避0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已经2025年8月20日下午16时召开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事前审核通过,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项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公告》临2025-036号。
四、以赞成11票,占全体董事表决票数的100%;回避0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审议撤销公司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新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结合
首旅酒店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不再施行,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本项议案将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在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前,监事会及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五、以赞成11票,占全体董事表决票数的100%;回避0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
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拟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中部分条款,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名称)条款 | 拟修订后(名称)条款 |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
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
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
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
细则。 | 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首
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设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
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
和核查工作,以及按照董事会的要求统
筹、指导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落实执
行。审计委员会兼任公司合规委员会。 |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
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负责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
会兼任公司合规委员会。 |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
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成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两名。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
业会计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
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成员内选举产生,并向董事会备
案。 |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
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为专业会计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
(召集人)在成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
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
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
事会的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则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章程》与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及时补足
成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与本
工作细则的规定及时补足成员人数之前,原
成员仍继续履行职务。 |
第七条公司的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
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 第七条 公司的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
日常办事机构,证券部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
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
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
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
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
交易进行审计; |
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
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推进公司法治建设,提高依
法治企水平;
(七)根据董事会授权,推进国家
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八)统筹部署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工作;
(九)研究讨论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并
提出意见建议;
(十)指导、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工
作,审议合规年度工作报告;
(十一)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宜。 | (六)推进公司法治建设,提高依法治
企水平;
(七)根据董事会授权,推进国家法律
法规、相关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八)统筹部署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工
作;
(九)研究讨论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并提
出意见建议;
(十)指导、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工作
审议合规年度工作报告;
(十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十二)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十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
的其他职权;
(十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
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对公司进行的审
计活动。 |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
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
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
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
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
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
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
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
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
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
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 |
| 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
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
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
第十条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
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
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 第十条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
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查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
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
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
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
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
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
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会议召开
前七天须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召集人主
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
员(独立董事)主持。 |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
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成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并
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成员(独立董事)主持。 |
第十五条审计部有关负责人可列席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 第十五条审计部有关负责人可列席审
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
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审计部保存,并报备公
司董事会秘书。 |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审计部保存,并报
备公司董事会秘书。 |
无 | 第二十六条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 |
| 时,应当在交易所网站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的年度履职报告,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
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
通过之日起施行。 |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
事会。 |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
会。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已经2025年8月20日下午16时召开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事前审核通过,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修订后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全文详见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六、以赞成11票,占全体董事表决票数的100%;回避0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
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拟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中部分条款,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 | 拟修订后条款 |
(引言)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更好地规范北京首旅酒店(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
会的召开、议事、决议等事项,确保董
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和《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等制订本议事规则。 | (引言)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更好地规范北京首旅酒店(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
会的召开、议事、决议等事项,确保董
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北
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等制订本议事规
则。 |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
两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应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临时会
议的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
面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两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应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临时会
议的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
面送达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监事列席会议,主要职责
为监督董事会是否依照《公司章程》并
经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听取会议议事情
况,不参与董事会议事。监事对于董事
会决议有异议的,可于会后通过监事会
将书面意见送交董事会。 |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
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可以在权限范
围内授权公司经营层代为行使部分职
权。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授权事项主要包
括投资、对外贷款、委托理财、财务资
助、借款、对外捐赠和人事任命等。
(一)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年
度投资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内,或单笔投资金额在35000万
元以内的购买或出售资产、购买或出售
股权、租赁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
债权债务重组等投资事项,有关决定及
实施情况需在下一次董事会上报告。
但是,涉及土地、房产、采矿权等
不动产购建项目,以及在北京市以外地
区总投资估算额超过1亿元的固定资产
购建及更新改造类项目、总投资估算额
超过1亿元的新开设门店(分公司)项
目,必须由董事会决定。
(二)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单
笔或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在固定
授权金额范围内滚动购买委托理财产
品。有关决定及实施情况需在下一次董
事会上报告。
(三)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公
司对持股50%以下(含50%)或不持股
的公司提供单笔或累计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财务资助事项,有
关决定及实施情况需在下一次董事会上
报告。
(四)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向
第三方企业或金融机构进行单笔金额不 |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可以在权限范
围内授权公司经营层代为行使部分职
权。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授权事项主要包
括投资、对外贷款、委托理财、财务资
助、借款、对外捐赠和人事任命等。
(一)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年
度投资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内,或单笔投资金额在35000万
元以内的购买或出售资产、购买或出售
股权、租赁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
债权债务重组等投资事项,有关决定及
实施情况需在下一次董事会上报告。
但是,涉及土地、房产、采矿权等
不动产购建项目,以及在北京市以外地
区总投资估算额超过1亿元的固定资产
购建及更新改造类项目、总投资估算额
超过1亿元的新开设门店(分公司)项
目,必须由董事会决定。
(二)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单
笔或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在固定
授权金额范围内滚动购买委托理财产
品。有关决定及实施情况需在下一次董
事会上报告。
(三)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向
第三方企业或金融机构进行单笔金额不
超过10亿元并预计借款后公司资产负债
率上涨幅度不超过上期末资产负债率十
个百分点的借款事项,但公司资产负债
率最高不得超过70%。有关决定及实施
情况需在下一次董事会上报告。
(四)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对 |
超过10亿元并预计借款后公司资产负
债率上涨幅度不超过上期末资产负债率
十个百分点的借款事项,但公司资产负
债率最高不得超过70%。有关决定及实
施情况需在下一次董事会上报告。
(五)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对
外捐赠单笔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
在5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相关事项
有关决定及实施情况需在下一次董事会
上报告。 | 外捐赠单笔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
在5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相关事项
有关决定及实施情况需在下一次董事会
上报告。 |
第四十条本规则与《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
修改。 | 第四十条本规则与《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
修改。 |
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项议案将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以赞成11票,占全体董事表决票数的100%;回避0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
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拟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中部分条款,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 | 拟修订后条款 |
第一条为保证北京首旅酒店(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
会的正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
东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及《北京
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议事规则。 | 第一条为保证北京首旅酒店(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
会的正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
东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及《北京首旅酒店(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
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及列席股东
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
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及列席股东会的其
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
第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
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年度股东会
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
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
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议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在
2个月内召开。 | 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
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说明
理由并公告。 | 第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
他用途。 | 第十二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会会议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的提案。 | 第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
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会
议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
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二十九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
东会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二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
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三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为不可撤销
的委托书,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如代理人
超过1名时,还应注明每个代理人分别
代表的股份数额);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 | 第三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为不可撤销的委
托书,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如代理人
超过1名时,还应注明每个代理人分别 |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或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会议议程
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
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 代表的股份数额);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或反对或弃权票的具
体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
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
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
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
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会议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会议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
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
第三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会议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 第三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第三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会会议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 |
第三十六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 第三十六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
在表决前应当经过审议,股东会应当给
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会议主席应
口头征询与会股东是否审议完毕,如与
会股东没有异议,视为审议完毕。 | 在表决前应当经过审议,股东会应当给
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会议主持人
应口头征询与会股东是否审议完毕,如
与会股东没有异议,视为审议完毕。 |
第三十八条股东与股东会会议拟
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包括不限于:公司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公积金转
增股本方案,选举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
监事,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等,均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进行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三十八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
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公积金
转增股本方案,选举公司非职工代表董
事,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资产重组,《公
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事项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事项等,均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进行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
| 以集中使用。 |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在两人以上
时)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在两人以上
时)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八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的候
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股东代表监事的
候选人。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
选人应以书面方式于股东会会议召开日
期前10天送交董事会或会议召集人。 | 第四十八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不包
括独立董事)的候选人;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提名独立董事的候选人。股东提名
董事候选人应以书面方式于股东会召开
日期前10天送交董事会或会议召集人 |
第五十条股东会同时进行网络投
票,现场及网络投票汇总结果将在股东
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股东会会议应
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和
保存。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
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五十条股东会同时进行网络投
票,现场及网络投票汇总结果将在股东
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股东会应有会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和保存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
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在正
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在正式公
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会议通过有关
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应就新任董事
监事就任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 |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选举提案的,应就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作
出明确的规定。 |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落款)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落款)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
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项议案将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八、以赞成11票,占全体董事表决票数的100%;回避0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项议案详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临2025-037号,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项议案将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九、以赞成11票,占全体董事表决票数的100%;回避0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本项议案详见《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临2025-039号。
特此公告。
北京
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2025年8月29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