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作相应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股东大会 | 股东会(章程中所有涉及股东大会
的事项均调整为股东会,不再逐一
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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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监事、监事会 | 参考证监会章程指引,删除监事会、
监事相关内容,由审计委员会履行
监事会职责,不再逐一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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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章节、条款变动导致序号顺延,不
再逐一对比 |
4 |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2024年修订) |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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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二章 职 责 | 第二章 职 责 |
6 | 第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 | 第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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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管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系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执行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东征集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
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十七)拟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
方案,并确定其组成人员;
(十八)对公司因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作出决议;
(十九)听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自查
报告,并对当年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
向股东征集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
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信息。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十六)拟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的设立方案,并确定其组成人员;
(十七)对公司因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听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
况自查报告,并对当年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
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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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7 |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的交易审批权限是:对外投资:
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
以内;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内;抵押或
质押资产:资产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20%以内;委托理财:投资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内;资
金融入或借出权限:资金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内;关联交易:
交易总标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以内;对外担保:担保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内(涉及章程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还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公司股
东会授权董事会的交易审批权限
是:对外投资:投资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内;收购
或出售资产: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内;抵押
或质押资产:资产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内;委托
理财: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以内;资金融入或借
出权限:资金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20%以内;关联交易:
交易总标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以内;对外担保:担保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内(涉及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还应提交股东会审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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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三章 会议提案与通知 | 第三章 会议提案与通知 |
9 | 第十条定期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四
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
全体董事和监事。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
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 第十条定期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
召开四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
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
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
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
10 |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向所有董事提供足够
的资料。董事会召开会议应在发出会议通
知的同时,将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
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
据送达所有董事。当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 |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向所有董事提
供足够的资料。董事会召开会议应
在发出会议通知的同时,将会议议
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
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送达
所有董事。当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拟议的部
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 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
董事会拟议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
予以采纳,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 |
11 | 第四章 会议议事及表决程序 | 第四章 会议议事及表决程序 |
12 |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
持;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和主持;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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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第十九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董事原
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
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委托其他
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
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 第十九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
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
期限;
(三)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委
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
行专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
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
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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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第五章 会议记录、公告及决议的执行 | 第五章 会议记录、公告及决议的
执行 |
15 |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
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 |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
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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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
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
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 姓名;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
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
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
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
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