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源电气(002358):森源电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依法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并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在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辞任或者任期届满不连任的,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需办妥所有手续。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因成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名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提名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 (七)负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该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如下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审计委员会应结合获取的公司业务、财务、行业发展等信息,对公司财务舞弊风险保持警惕和合理怀疑,密切关注是否存在下列主要风险因素:(1)管理层(特别是财务负责人)在定期报告期间发生突然变更; (2)公司披露或者内外部审计中识别出内部控制缺陷,特别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3)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关键财务指标的异常变动,如毛利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非因业务原因出现异常变动,或者关键财务指标变动与业务变化不一致等;(5)滥用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进行财务舞弊的风险,比如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与行业惯例不符且缺乏合理商业理由、会计政策变更时机敏感、会计差错更正金额较大或者频率较高、追溯调整以前年度财务数据未提供合理解释和调整过程等; (6)公司可能存在粉饰财务报表的风险,比如面临退市风险、重大债务合同即将到期、面临业绩对赌或者业绩承诺等方面的压力等。 (二)关注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资金往来、重要资产、收入和成本费用等方面的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可以结合监管机构发布的年报工作通知、会计监管报告等,关注监管机构提示的财务问题和会计准则实施重点。 (三)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变更会计估计、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更正已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达到披露要求的情形下,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相关规定对该事项发表意见。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按照相关要求,在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前、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及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必要时,与外部审计机构召开没有公司管理层参与的非公开会议。 审计委员会对于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通报外部审计机构,督促其在财务报告审计中重点关注,并就审计计划、审计进展、审计结论进行及时、充分的沟通;同时与外部审计机构加强对审计工作安排、关键审计事项、审计调整事项、管理建议书等工作的沟通,及时掌握外部审计机构发现的问题线索,必要时可以协调外部审计机构对重点问题配置更多人力资源,监督公司配合外部审计工作。 审计委员会监督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时,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如项目合伙人以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期限、外部审计机构消除或者降低独立性威胁的措施等; (二)外部审计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有效性,如相关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意见分歧解决机制和项目质量复核制度的运行有效性等; (三)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是否产生重大差异及原因; (四)外部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沟通的频次及质量,是否就影响财务信息的重大问题、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困难或者障碍、内控审计发现的重大缺陷等与审计委员会及时沟通; (五)外部审计机构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包括是否充分了解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业务和风险,是否就重大审计问题、重大风险评估作出适当的专业判断,是否施行有效的审计程序等; (六)外部审计机构的资源保障情况,包括项目组的人员数量、专业知识、技术能力、经验和时间等资源配置,审计项目合伙人及其他资深人员是否参与整个审计过程等; (七)外部审计对内部审计工作和结果的依赖程度。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1)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2)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行政处罚或者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3)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4)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5)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对于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内部控制关键领域和环节,审计委员会及时组织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加强与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协同,评估内控缺陷的严重性,研判内部控制缺陷对公司财务报表及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影响。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若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公司整改完成前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审计委员会可以结合相关事项对定期报告的影响,在审计委员会审议时事先否决。公司整改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可以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或者聘用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依法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有权接受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开会当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下可随时通知召开。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方式进行通知。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由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并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成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七条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九条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计委员会会议以通讯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 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要求外部审计机构代表、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三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九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动《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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