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促进公司安全稳健运营,维护股东、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 |
2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由董事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通过。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
3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4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5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
|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
6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总工程师和董事会秘书。 |
7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8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楚金
甫、杨合岭、周保臣、河南隆源投资
有限公司、长葛市隆昌物资有限公
司,其中楚金甫、杨合岭、周保臣以
实物资产出资,河南隆源投资有限公
司和长葛市隆昌物资有限公司以货
币资金出资,出资时间均为2000年
10月。 |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为楚金甫、杨合
岭、周保臣、河南隆源投资有限公司、长
葛市隆昌物资有限公司,其中楚金甫、杨
合岭、周保臣以实物资产出资,河南隆源
投资有限公司和长葛市隆昌物资有限公司
以货币资金出资,出资时间均为2000年10
月,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3,227,3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
9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2,975.6977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92,975.6977万股,均为普通股。 |
10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11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12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
|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13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14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
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
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
15 | 第二十九条公司、持有本公司
股份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
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16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
|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17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18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19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
| |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
20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21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
| 提起诉讼。 |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22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
23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
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 | 删除 |
| 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
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
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
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与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
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
格按照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
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权利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股东滥用
股东权利侵占公司资产,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相关法律责任。
公司如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
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
的,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
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
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应向有
关部门对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
申请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
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公司应积极采
取措施,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有的
股权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或赔偿损
失。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有自觉维护公司资产
安全的义务。若协助、纵容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
公司将对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
的,公司将予以罢免,并将其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 |
24 | 新增 | 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25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
| |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26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27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
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28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
29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
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
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六)
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上述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对外担保以外,其他对外担保必须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 公司股东会审议上述第(六)项担保
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上述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
保以外,其他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 |
30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31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
由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律师进
行身份认证。
公司还将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信息
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系
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并将按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机构的
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身份认证。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
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所在地。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同时可根据需求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召开。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由会议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的律师进行身份认证。
公司还将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信息有限公司上
市公司股东会网络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并将按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机构的
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身份认证。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32 | 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 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33 | 第四十六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34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
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
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
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
司股份并披露。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
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
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
公司股份并披露。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35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
| 加新的提案。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
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
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
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
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本章程的
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
集人提供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证
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
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
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
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
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
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以及本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提出股东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
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
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
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
提供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证明文件,公司不得提高
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股东通过
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
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
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
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
达召集人。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七条以及本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36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 |
|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日的交易时间;互联网投票系统开
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
会召开日的交易时间;互联网投票系统开
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37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38 |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39 |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
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
40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41 |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42 |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43 |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44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
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45 |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
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
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
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
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时披露。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
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
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
出年度股会通知时披露。 |
46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47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年。 |
| 年。 | |
48 |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49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50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
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
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
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和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
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
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
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 |
| 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
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本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
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
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51 |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
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
表决。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
系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
并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没有说明情况
或回避表决的,就关联交易事项的表
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
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
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
程第三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
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
法律效力。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况,并
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没有
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
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没有说
明情况或回避表决的,就关联交易事项的
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
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
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
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向人
民法院起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
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
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
52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
| 该人负责的合同。 | |
53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
下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或者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
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公司股东
大会通过的独立董事制度执行。
首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选人由发起人提名,首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
选举产生;下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
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或者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下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仍由公司职工民
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
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选举1
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公司
根据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所
获投票权的高低依次决定董事或者
监事的选聘,直至全部董事或者监事
聘满为止。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
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分别进行。
累积投票制具体使用办法为:
1、累积表决票数计算办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举董
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
表决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
应当根据每轮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
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见证律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或者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
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和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独立董事相关制
度执行。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采用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选举1人,也可
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公司根据董事候选
人所获投票权的高低依次决定董事的选
聘,直至全部董事聘满为止。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累积投票制具体使用办法为:
1、累积表决票数计算办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
为该股东本次表决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
据每轮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
决票数。
(3)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
股东会监票人、见证律师或公证处公证员
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当立即进行核对。
2、投票办法
每位股东均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代
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
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使用,如果股东
投票于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时,不必平均
分配票数,但其分别投票数之和只能等于
或小于其累积表决票数,否则,其该项表
决视为弃权。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
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从
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但董事候选
人的所获投票同时需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方可当选。
3、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 |
| 师或公证处公证员对宣布结果有异
议时,应当立即进行核对。
2、投票办法
每位股东均可以按照自己的意
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
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
中使用,如果股东投票于两名以上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时,不必平均分配票
数,但其分别投票数之和只能等于或
小于其累积表决票数,否则,其该项
表决视为弃权。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
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
监事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
选的董事、监事,但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所获投票同时需超过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可当选。
3、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
选的董事、监事,若无法达到拟选董
事、监事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董事、监事的人数符
合法定人数但仍不足应选董事、监事
人数的,则已选举的董事、监事候选
人自动当选。剩余人数再由股东大会
重新进行选举表决产生。
(2)若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
仍不能达到法定的最低人数,原任董
事、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
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
重新推选缺额董事、监事候选人,前
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
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
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达到法定的最低
人数时方可就任。 | 事,若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数,分别按以下
情况处理:
(1)当选董事的人数符合法定人数但
仍不足应选董事人数的,则已选举的董事
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人数再由股东会重
新进行选举表决产生。
(2)若经过股东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
到法定的最低人数,原任董事不能离任,
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
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
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
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可就任。 |
54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
表决。 |
55 | 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
|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56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
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
止其履职。 |
57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
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但公司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但是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
58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收
受其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
| |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59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应当向控股股东宣讲规范
运作的规则和要求,自觉抵制控股股
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对于所发现的
资产占用等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
立即报告,并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法
律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应当向控股股东宣讲规范运作
的规则和要求,自觉抵制控股股东滥用控
制权的行为,对于所发现的资产占用等侵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立即报告,并依法
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60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
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
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
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
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
|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或者本章程等的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
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
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 | 偿。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本章
程等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
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
61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但至少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仍
然有效。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
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至
少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62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63 |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定和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独立董事
制度执行。 | 删除 |
64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
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4
人。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7至9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1人,职工董事1人,独
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1/3。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65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
|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
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
要职权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
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
|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66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交
易事项,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交易事
项,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
|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7、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关联交易事项;
8、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
其他交易事项。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交易
事项,公司除应当董事会审议后,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7、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
但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上述规定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 | 金额超过100万元;
7、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超过30万元的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8、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交易
事项。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交易事项,
公司除应当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7、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但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免于按照上述规定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1、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
的交易;
2、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4项
或者第6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
| 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
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2、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
第4项或者第6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元。
(三)董事会对外担保的审批权
限为: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
批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
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
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关联
交易除外),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
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
资产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以上所述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
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
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的规定。已按照
前述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
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
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
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
准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
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 | (三)董事会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为: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
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担保
事项。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
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
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
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关联交易除外),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
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主营业
务收入视为以上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
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前述的规定。已按照前述的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
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
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
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
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批
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
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提供反担保的,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
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 |
| 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提供反担
保的,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
承担能力;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
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
上签署同意。 | |
67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
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 |
68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69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
70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
| | 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71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72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73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
| |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74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75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76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
77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78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79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80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
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
81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
司发展规划、重大投融资事项、资产经营
项目等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
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
| |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
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82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83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84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
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数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数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
| 高级管理人员。 | 员。 |
85 |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
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相关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86 |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
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五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87 |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
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88 |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89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 |
| | 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90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
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编制。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91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
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
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
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92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93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设立内部
审计部门,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
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
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94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95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96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
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97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98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99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聘用取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100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101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
| |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102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应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103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
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104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05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
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
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
利润。 |
106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
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
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107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
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108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109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
前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前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110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111 |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
| 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6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112 |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
113 |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
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114 | 第一百九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零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115 | 第一百九十五条董事会可依照 | 第二百零八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
| 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
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
116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
“以上”、“以内”、“以下”,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