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心家居(30106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经公司股东会批准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回避表决。 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相关会议资料保存期为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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