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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天地(301159):《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6:41:43 中财网
原标题:三维天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强化对外投资管理和监督,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率,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以公司合法持有的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资源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委托理财;
(八)其他投资。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的行为、对外提供担保行为,以及以寻求短期差价为目的的股票、基金、期货、外汇及衍生金融工具等的投资。

公司原则上不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按照本制度第三章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合营、合资、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股企业”)进行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依照参股企业的章程等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投资项目具有先进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助于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四)符合科学民主的原则,坚持先论证、后立项、再集体决策的流程,建立严格的审批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五)产权关系必须明确清晰,确保投资安全;
(六)坚持效益优先、规模适度,不应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对外投资项目的前期管理
第六条项目选择时,应先进行市场调研。在市场调研的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从而对项目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

第七条项目立项、论证时,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公司投资管理部等相关部门从法律、人事、财务、企业发展等各相关角度对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形成综合意见并向总经理提交详细的投资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需求和供应需求状况,技术状态和发展前景,资金来源和投资收益,以及对投资环境、投资方式和相关条件等的分析。

第八条总经理拟定投资方案时应结合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实际进行论证,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及测算数据等材料支持。

第三章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十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除本制度规定的需要经股东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含委托理财),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其决策程序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从严执行。

第十四条属于关联交易的投资,其决策程序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时应先将方案及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十六条对于达到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若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披露,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对外投资项目应当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四章对外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九条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实施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并在董事会、股东会上接受质询。当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总经理应及时提出对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计划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二十条公司投资管理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由其组织公司内部相关部门人员负责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及后续管理;协助办理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负责投资项目中协议、合同、重要相关信函和章程等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经营部负责按照对外投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及详尽的会计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并对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每年定期向公司报告经营情况。公司董事会根据控股子公司经营情况调整投资计划,完善投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第五章对外投资项目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处置对外投资项目:
(一)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且股东会决定不再延期的;
(二)对外投资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三)对外投资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或没有市场前景的;
(四)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需要补充资金的;
(五)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使公司无法继续执行对外投资的;
(六)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五条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对外投资项目处置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作好投资收回、资产评估等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向所投资的参股企业派出董事及相关经营管理人员的候选人,经法律法规及被投资参股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当选后,参与和影响被投资参股企业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八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相应的董事及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二十九条对外投资派出的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单位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并及时向公司汇报被投资单位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派出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相悖之处,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超过”“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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