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和防务(300397):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2025年8月)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2025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制定本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第二章内部控制缺陷的定义、认定和分类 第三条内部控制缺陷的定义:内部控制缺陷是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负向维度,如果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行无法合理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即意味着存在内部控制缺陷。 第四条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企业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由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 第五条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内部控制缺陷按不同的分类方式分为:设计缺陷与运行缺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与一般缺陷。 1、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按其成因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设计缺陷是指内部控制设计不科学、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运行缺陷是指内部控制设计比较科学、适当,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设计意图执行包括(由不恰当的人执行、未按设计的方式运行、运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有得到一贯有效运行等),导致内部控制运行与设计相脱节,未能有效实施控制、实现控制目标。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指在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过程中出现的,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产生直接影响的控制缺陷,一般可分为财务(会计)报表缺陷、会计基础工作缺陷和与财务报告密切关联的信息系统控制缺陷等。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指虽不直接影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但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营运的效率和效果等控制目标的实现存在不利影响的其他控制缺陷。 3、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企业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年度评价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内部控制评价的作用。内部控制评价应当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当存在任何一个或多个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时,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作出内部控制无效的结论。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虽不会严重危及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性,但也应当引起董事会、管理层的充分关注。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三章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内控制度缺陷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是相对于内部控制目标而言的。按照内部控制缺陷对财务报告目标和其他内部控制目标实现影响的具体表现形式,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别制定认定标准。 第七条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由该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表错报的重要程度来确定,这种重要程度主要取决于两方面因素:第一,该缺陷是否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内部控制不能及时防止、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错报;第二,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潜在错报金额的大小。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当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有合理的可能性导致无法及时地预防或发现财务报告中出现大于、等于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 1%或收入总额的 4%的错报时,被认定为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的认定标准:当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有合理的可能性导致无法及时地预防或发现财务报告中出现小于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 1%或收入总额的 4%,但大于、等于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 0.5%或收入总额的 2%的错报时,被认定为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的认定标准:对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错报小于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 0.5%或收入总额的 2%的错报时,会被视为一般缺陷。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①企业财务报表已经或者很可能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拒绝表示意见;②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或者涉嫌舞弊,或者企业员工存在串谋舞弊情形并给企业造成重要损失和不利影响;③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未能有效发挥监督职能;④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⑤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⑥因会计差错导致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重要缺陷的认定标准: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的认定标准: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八条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当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有合理的可能性导致造成公司直接财产损失大于或等于 500万元时,被认定为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的认定标准:当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有合理的可能性导致造成公司直接财产损失大于或等于 100万元,但小于 500万元时,被认定为重要缺陷;一般缺陷的认定标准:对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小于 100万元时,会被视为一般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①公司经营活动严重违规并处以重罚或承担刑事责任及违规操作受到政府、税务、环保、证监会等部门处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②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③缺乏民主决策程序或决策程序不科学,如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失误或财产损失;④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超过12%;⑤注册会计师出具拒绝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⑥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断和停止;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重大失误或财产损失及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⑧内部控制评价的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重要缺陷的认定标准: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①经营活动中存在违规操作受到政府、税务、环保、证监会等部门处罚,造成不良影响;②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③民主决策程序存在但不够完善或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④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超过12%;⑤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⑥漠视公司为,严重影响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效率和效果;⑦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形成较大损失;⑧内部控制评价的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一般缺陷的认定标准: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①经营活动中存在轻微违规并已整改;②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③决策程序效率不高;④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超过12%;⑤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意识薄弱,在工作中存在怠于行使管理职责、消极不作为及制度执行不力等现象,影响到日常管理活动效率和效果,并对公司经营管理目标造成较小影响;⑥违反公司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⑦负面消息在公司内部流转,公司的外部声誉没有受较大影响;⑧内部控制评价的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第四章内部控制缺陷的报告和整改 第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十条内部控制缺陷报告的要求:内部控制缺陷报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对于一般缺陷和重要缺陷,通常向企业经理层报告,并视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于重大缺陷,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和经理层报告。如果出现不适合向经理层报告的情形,如存在与经理层舞弊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或存在经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情形等,应当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内部控制缺陷报告的时限: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应定期报告,重大缺陷即时报告。 第十二条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公司对于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制定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方案,并经董事会或经理层审批后执行,整改方案应明确内部各管理层级和单位整改的职责分工,确保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主要问题和重大风险得到及时解决和有效控制。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还应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并追究有关机构或相关人员的责任。董事会应负责重大缺陷的整改,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经理层负责重要缺陷的整改,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内部有关单位负责一般缺陷的整改,接受经理层的监督。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方案一般包括整改目标、内容、步骤、措施、方法和期限等,整改期限超过一年的,还应在整改方案中明确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以及对应的整改工作任务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标准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标准,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本标准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标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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