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航运(601083):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6:47:03 中财网
原标题:锦江航运: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
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
业、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向他人
提供借款(含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三)其他投资。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应符合国资监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
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
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1
第二章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
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公司应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
策主体,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六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2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交易标的
如为“购买或出售资产”,则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
在一年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3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约定外,股东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不
包含本数)通过。

第八条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
达到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公司原则上不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
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
衍生产品投资。在符合国资监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
公司经慎重考虑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公司应严格执行董事会、
股东会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
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
益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总经理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董
事及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
4
用。

第十三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参股子公司,公司可以对新建
公司派出股权代表、董事或经营管理人员,经法定程序选举后,
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十四条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
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按相关管理办法决定。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
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
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
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
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
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按投资企业章程或相关管理办法委派财务负
责人,外派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进行监督。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回收
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5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该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二十条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应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对外投资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对于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
的对外投资事项,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
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并提供信息披露
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
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涉及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以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披露口径为
准。

6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修改的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对外投资实施细
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7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