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锦江航运(601083):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6:47:04 中财网
原标题:锦江航运: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锦江航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
原则,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
保。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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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对外担保实行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批准。须经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
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七条董事会有权对未达到上条规定标准的担保事项进行
审议。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

第八条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但涉及上述第六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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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担保事项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
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公司为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
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公司印章保管人员应当按照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管理
印章,拒绝违反制度使用印章的要求。公司印章保管或者使用出
现异常的,公司印章保管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
告。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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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
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
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
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
为。

第十三条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
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
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
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
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
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
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
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
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
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
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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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
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
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七条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及时偿
还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而形成的债务,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
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
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
定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
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
擅自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相关人员未能正确行使职责或怠于行使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处分。

第二十一条在公司担保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行为涉嫌犯罪
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等措施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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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
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
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
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
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修改的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对外担保实施细
则。

第二十六条参股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
规定实施对外担保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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