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锦江航运(601083):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锦江航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 原则,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 保。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 1 第五条对外担保实行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批准。须经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 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七条董事会有权对未达到上条规定标准的担保事项进行 审议。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 第八条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但涉及上述第六条第 2 (三)项担保事项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 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公司为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 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公司印章保管人员应当按照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管理 印章,拒绝违反制度使用印章的要求。公司印章保管或者使用出 现异常的,公司印章保管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 告。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 3 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 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 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 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 为。 第十三条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 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 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 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 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 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 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 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 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 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 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 4 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 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 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七条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及时偿 还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而形成的债务,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 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 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 定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 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 擅自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相关人员未能正确行使职责或怠于行使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处分。 第二十一条在公司担保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行为涉嫌犯罪 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等措施追究法律责任。 5 第五章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 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 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 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 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修改的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对外担保实施细 则。 第二十六条参股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 规定实施对外担保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6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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