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航运(601083):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6:51:01 中财网
原标题:锦江航运: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
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
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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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如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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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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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
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
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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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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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
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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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十七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
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或股东会通
知中所列明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
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现场会议的时间、
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具体参加方式和股东身份的确认
方式由召集人视具体情况公告。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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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
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大会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共同依据公司或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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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1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
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
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该股
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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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该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
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普通决议,必须由参加股东会的非关联
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参
加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
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二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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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二十八条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就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即股东可以将其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1名候选人,也可以分
散投给多名候选人。

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出
的董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董事选举时,应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分别
进行投票。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
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可投
票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
当选;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
股份数额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可投票集中投
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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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
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律师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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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三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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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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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与《公司章
程》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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