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航运(601083):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锦 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 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 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 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 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 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应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与投 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面临的风险和调整;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 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八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 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第九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 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 网站公布。 第十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 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 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 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 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应当在公 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 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 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 公布。 第十三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 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 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 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 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 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 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等形式。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交流的内容; (三)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 有);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 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八条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 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 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 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未经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 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 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 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同步生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 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 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 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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