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航运(601083):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 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 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 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 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 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 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 明理由。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中的任意一份以及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 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 公告。 第十条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 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 用者所理解。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 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订和修订,并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须将经审 议通过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三条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 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公司各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有配合义务,应为信息披露提供 相应的文件资料,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相关重大临时报告能够 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列 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及其他涉及信息披露相关内容的有关会议。公 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披露所 需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 询董事会办公室意见。 第十五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 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 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 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 书以及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和可转债公告书; (二)公司公开发布的定期报告; (三)公司公开发布的临时报告;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第二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在公开发行前公布招股说明书 或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 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 该重大事项发生。 第二十三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 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一)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 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 刊载季度报告正文,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包 括正文及附录),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 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登 中期报告摘要,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登载中期报告全文; (三)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 要,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 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 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 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 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 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 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业绩预 告和业绩快报。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 公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应披露的交易、 重大事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 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交易事项, 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 (二)接受劳务等; (三)出售产品、商品等; (四)提供劳务等; (五)工程承包等;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四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本制度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 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亿元; (二)涉及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至(五)项事项的,合 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三)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三十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 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三十条项下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公司应及时披 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所规 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具体事项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二)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三)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四)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六)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等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七)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九)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项,包括: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 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 理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 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 险情况。 (十)公司发生重大变更事项,包括: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 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 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董事会秘书辞任、 被公司解聘; 8、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9、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 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10、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2、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本制度 的规定办理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标准适用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撰稿;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三)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须披露的临时报告,在 履行以下审核批准程序后,由董事长根据披露事项的重要程度决 定披露前或披露后向董事会报告或通报: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 2、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 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 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3、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 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子公司(包括全 资子公司)董事长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 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的报告等文件 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 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核批准后发布。 第六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 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 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时,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办公室。遇有须由其协 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信息披露任 务。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报告流程及相关责任等按照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七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四十一条 本章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 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统 一管理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 公司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应按照本章规定履行外报程序。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 规规定及公司有权机构决定外,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 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 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十三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据的外部单 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四十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 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 程如下: 1、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 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分 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 2、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 供保密提示函(附件2),对方接收人员应当签署回执(附件3), 如接收人员不签收回执文件的,则相关信息不得交付。 3、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原件留本部门保 留存档,复印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备查。 第四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 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四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 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 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四十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 章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 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 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制度,在内幕信 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备案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以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公司内幕信息 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管理等按 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 第九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第五十条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于应当披露 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自行审慎判断后,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业务,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的事后监管。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 管理,并办理具体业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 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 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 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 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 行业务宣传。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 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 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应当审慎确定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 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附件4),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 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2)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原因和依据;(3)暂缓披露的期限;(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 知情人名单;(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6)暂缓或豁 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五十七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 传闻的,公司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 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 情况。 第五十八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 制,对于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 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参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 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及各 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有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 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度 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 规定,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相关规程履行职责,造 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传递相关信 息,造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其所负职责、义务以 外的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 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第六十二条 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 就其涉及追究责任行为的意见和说明,保障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 第六十三条 公司追究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责任可以采取 以下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 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 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一章档案管理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 登于指定报纸、网站后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应 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相关文件后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同步生效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 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 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 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附件1:《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附件2:《保密提示函》 附件3:《对外报送信息回执》 附件4:《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登记表》 附件1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保密提示函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 息应属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 管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1、贵公司/单位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2、贵公司/单位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 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3、贵公司/单位在获得本公司的报送信息后,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 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与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贵公司/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 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5、本公司会将贵公司/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 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提示。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3 对外报送信息回执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以下文件及《保密提示函》: 1、 2 、 3、 4、 特此回执。 签收人: 年月日 附件4 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登记表 登记人: 登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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