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航运(601083):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 保证公司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 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二名 以上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 多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细则 的相关规定。 1 第五条公司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二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 中,表明该次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投票程序 第六条为确保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的选举应当分别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 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 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 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总数 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 放弃;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该 股东的选票作废。 第三章董事的当选原则 2 第八条在公司股东会实行累积投票制时,董事的当选原则 为: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 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 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 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 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 公司股东会另行选举。 (三)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 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原任董事 不能离任,原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应在10日内重新推荐缺额董事的候选人,公司应在本次股东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其他董 事已经当选的选举结果仍然有效,但任期应推迟至缺额董事选举 产生后方可就任。 3 第九条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公 布每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情况(提供网络投票的,由登记公司 提供投票统计结果)。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4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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