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航运(601083):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6:51:05 中财网
原标题:锦江航运: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
保证公司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
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二名
以上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
多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细则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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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司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二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
中,表明该次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投票程序
第六条为确保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的选举应当分别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
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
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
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总数
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
放弃;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该
股东的选票作废。

第三章董事的当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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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在公司股东会实行累积投票制时,董事的当选原则
为: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
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
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
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
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
公司股东会另行选举。

(三)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
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原任董事
不能离任,原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应在10日内重新推荐缺额董事的候选人,公司应在本次股东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其他董
事已经当选的选举结果仍然有效,但任期应推迟至缺额董事选举
产生后方可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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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公
布每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情况(提供网络投票的,由登记公司
提供投票统计结果)。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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