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拟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名称变更为《股东会议事规则》。现将具体条款拟修订前后对比情况公告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
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和《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
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
法行使职权。 |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
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使职权。 |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
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
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
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
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
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
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十条 | 第十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
低于10%。 |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公司股东名册。董事会未
提供公司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
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查询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
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
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
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
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
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安排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
方式参加的股东大会,公司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后,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个
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
性公告。 |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
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安排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
参加股东会。 |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
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
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通知中规定
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将按规定采用网络或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通知中规
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将按规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 |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 |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
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
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
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
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
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
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
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
过10%;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
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
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
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
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公司法》第一
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事项,除
应当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外,还应当经出
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类别股股东的决议事项及表决权数等
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
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
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
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
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 |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
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
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
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如拟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多于1人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
规则如下:
(一)董事和独立董事分别选举;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
的投票权;
(三)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
权集中投给一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
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四)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
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五)股东对单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
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
的整数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
投票权总数;
(六)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
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
事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
董事或监事;
(七)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得票相同,且按得票数量排序可能造
成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
董事或监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
况处理:
1.上述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得票数
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2.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或
监事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
候选董事或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
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再重新选
举。
上述董事或监事的选举按得票从高到 |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
董事的人数多于1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累积投票制规则如下:
(一)董事和独立董事分别选举;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
权;
(三)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
权集中投给1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
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
(四)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
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五)股东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
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
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
总数;
(六)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
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
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七)如出现2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
相同,且按得票数量排序可能造成当选
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
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上述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
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2.排名最后的2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得
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
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2名以
上董事再重新选举。
上述董事的选举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
产生当选的董事,若经股东会三轮选举
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人数,则按以下第
八项执行;
(八)若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
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 |
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若经股
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
或监事人数,则按以下第八项执行;
(八)若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
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
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
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如经
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或监事
人数,原任董事或监事不能离任,并且
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
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
董事或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
到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
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 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
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
董事。如经过股东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
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
人数,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
应在15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会并
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
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
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
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
第三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
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
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
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
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
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
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
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
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
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
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
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 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
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
方案; | 第三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
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
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
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
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者定价区
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
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
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
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
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
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
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
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 |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
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 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
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表决。 |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
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三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三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
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
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
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
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就本规则第二十四
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
别统计并公告。 |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细内容。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类别股的公司
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和类别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
别统计并公告。 |
第四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
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四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
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
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
0年。 |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深圳证券监管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深圳证券监管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任。 |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
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
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
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
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
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
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
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向特
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
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
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
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无效。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无效。 |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
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
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
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
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
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
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
|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五章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 第五章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遵循以下
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把握
市场机遇,保证公司经营顺利、高效地
进行;
(三)遵循灵活、务实地原则,在不违
反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前提
下,避免过多的繁琐程序,保证公司经
营决策的及时进行;
(四)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
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把握
市场机遇,保证公司经营顺利、高效地
进行;
(三)遵循灵活、务实地原则,在不违
反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前提
下,避免过多的繁琐程序,保证公司经
营决策的及时进行;
(四)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对外投资、购买或
处置资产、对成本费用预算总额的调
整、对外借款、关联交易和资产抵押等
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计划外
的对外投资项目:连续12个月内投资
运用资金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的5%。
(二)购买或处置资产项目:单笔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绝对值的10%,
但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30%,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对成本费用预算总额的调整:公
司年内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销售费
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总额超过年度
预算在10%以内的调整。
(四)对外借款项目:单项金额在2亿
元人民币以内,但连续12个月内累计
不得超过5亿元。
(五)关联交易:单项交易金额不超过 | 第五十条
股东会授予董事会对外投资、购买或处
置资产、对外借款、关联交易和资产抵
押等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计划外的
对外投资项目:连续12个月内投资运
用资金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
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的5%。
(二)购买或处置资产项目:单笔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绝对值的10%,
但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30%,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对外借款项目:单项金额在2亿
元人民币以内,但连续12个月内累计
不得超过5亿元。
(四)关联交易:单项交易金额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
绝对值的5%,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在连续1
2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
以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
绝对值的5%,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在连续1
2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
以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六)资产抵押项目:单项金额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
绝对值的10%,但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
得超过20%。
(七)委托理财: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
值的10%,但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
过30%。
(八)对外财务资助项目: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
的任何财务资助,或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连
续12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或单笔提
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或为关联方提供的财务
资助,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除控股子公司外,其他
接受财务资助的对象应提供充分担保
(九)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连续1
2个月累计金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
200万元,且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10%的捐赠事
项,由董事会批准;连续12个月累计
金额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绝对值的10%,或捐赠金额超过20
0万元的捐赠事项,由董事会批准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过上述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和审批权
限的事项,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应由董事会报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涉及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的,应履行
国有资产管理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办
理。 | (五)资产抵押项目:单项金额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
绝对值的10%,但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
得超过20%。
(六)委托理财: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
值的10%,但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
过30%。
(七)对外财务资助项目: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
的任何财务资助,或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连
续12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或单笔提
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或为关联方提供的财务
资助,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除控股子公司外,其他接
受财务资助的对象应提供充分担保。
(八)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连续1
2个月累计金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
200万元,且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10%的捐赠事
项,由董事会批准;连续12个月累计
金额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绝对值的10%,或捐赠金额超过20
0万元的捐赠事项,由董事会批准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超过上述股东会授权范围和审批权限
的事项,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有关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应由董事会报股东会审议批准。涉
及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的,应履行国有资
产管理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证券
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有关信 |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证券
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
ww.cninfo.com.cn)上刊登有关信息披 |
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
公司可以选择在上述报纸上对有关内
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
cninfo.com.cn)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
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
告。 | 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
可以选择在上述报纸上对有关内容作
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
fo.com.cn)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
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指“以上”、“内”包括本数
“超过”、“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指“以上”、“内”包括本数
“超过”、“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
后生效,修订时亦同。本规则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 |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
生效,修订时亦同。本规则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 |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
除上述拟修订的条款外,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案)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