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通信B(200468):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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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7:00:4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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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宁通信B: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经2025年8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开户存放应选择信誉良好、管理规范严格的银行。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资金验证手续,并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监管协议范本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须严格按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
第十条 按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资金时,均应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单,由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由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根据会计制度针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运用设立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质押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 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以任何形式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四条 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前提下,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五)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意见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再融资,应遵循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并将投资项目和资金筹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再融资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在选定投资项目时须经充分论证,并积极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二)董事会在讨论中应注意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
第十六条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该收购原则上应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或减少收购后的持续关联交易,或有利于公司拓展新的业务,但必须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因市场等因素导致项目投资环境及条件发生变化,预计项目实施后与预期收益相差较大、收益期过长,而确需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按照相关程序报股东会审批。
第十八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进度较承诺期推迟6个月以上,或公司可预测募集资金项目的盈利水平较承诺发生20%以上变化的,公司应召开董事会,就推迟或盈利变化原因、可能对募集资金项目当期盈利造成的影响、新的实施时间表或盈利情况预测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承诺相比,出现下列变化的,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放弃或增加募集资金项目;
(二)募集资金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变化超过20%;
(三)募集资金投资方式发生显著变化;
(四)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公告,并披露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明;
(二)董事会关于新项目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有关的风险及对策等情况的说明。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六)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七)新项目涉及收购资产或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除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信息披露义务及上报备案制度外,其变更后项目须使用的募集资金同样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包括专用账户资金的使用、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对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部门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进行专项审核,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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