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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通信B(200468):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7:00:43 中财网
原标题:宁通信B: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办法
(经2025年8月2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规章,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
本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在下列时间内,委托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深圳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核对该买卖行为是否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并及时回复相关人员,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 6个月卖出禁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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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 个月买入
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十六条
公司如通过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由中国证监
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未办法本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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