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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通信B(20046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7:00:46 中财网
原标题:宁通信B: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经2025年8月2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
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以及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
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
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
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
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和子公
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日常
管理。

各部门、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各子公司的内
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各子
公司工作中涉及的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
幕信息的外部单位。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
票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包括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
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四)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五)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
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
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体,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
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
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
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
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
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
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
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
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
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
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汇总。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报
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
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
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
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
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
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
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备忘
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或签署《内幕
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
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
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
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
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证券交
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
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有关情况以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
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工作,及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送达公司,以便公司进行汇总。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
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
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
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
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根据相关要求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确保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
准确性;
(三)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
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深交所进行报备。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
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
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
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
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
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讨论涉及可
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
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异动时,公司股东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
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向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
董事会秘书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
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
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公司股东没有
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
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
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
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二十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擅自泄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部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
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降职、降薪、开除等处罚。

第二十八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
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
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
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
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
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

第二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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