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因美(00257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7:06:27 中财网
原标题:贝因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制度(2025年8月)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人。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按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披露及报备等日常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及财经类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与内幕知情人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对外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三)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四)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及财务报告;
(十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管理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条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并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十一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办公室应按规定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首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报备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在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要求相关知情人与公司书面签订保密协议或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保密协议或内部信息知情人承诺应对知情人应履行的保密义务、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禁止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违约责任等进行详细说明、记载。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办公室收集并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按照规定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在单位/部门及职务、身份证号、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方式、地点、时间、联系电话等。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所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妥善保管内幕信息登记报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登记报备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每季度核实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交易的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中知悉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涉及重大内幕信息的业务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或在相关协议中对保密事项进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发生相关重大事项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具体格式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履行其保密义务。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适用)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按规定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近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与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相关处理,并将自查和处理结果报送监管机构。

第三十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报、半年报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公司于 2011年 9月 30日披露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2011年 9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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