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因美(002570):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并实现目标。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监察部,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监察部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审计监察部的工作。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设专职负责人 1名,负责审计监察部的全面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七条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八条 公司支持和保证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必要的学习培训,通过实施后续教育,加强内部审计人员大数据审计、信息系统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等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保持和提高内部审计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操守。所需经费应该予以保证。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审计监察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管理层根据需要安排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审计监察部的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特别是生产经营、财务收支、对外投资等与经营决策相关等会议,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有权要求公司各系统及部门制定的制度、业务操作流程、通知及对现行规定的更改等抄送审计监察部。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内部控制制度、组织结构、职能分工、工作计划、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财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查阅有关合同等文件资料等,检查资金和资产实际管理状况,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 (四)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 (五)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料、相关人员的访谈表、调查表,应当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确认。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检查跟进审计整改的执行情况;监督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追踪改进过程及结果。 (八)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意见; (九)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请公司领导做出制止决定; (十)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干扰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公司领导或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审计监察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度,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四条审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监察部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六条审计监察部部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进行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七条审计监察部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审计监察部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否审议并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十九条审计监察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一条审计监察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审计立项依据: (一)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达的审计项目,通过相关文件流转至审计监察部。 (二) 审计工作计划。 (三) 公司相关部门委托,审计监察部审核后认为属审计范围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审计监察部在实施审计时应当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特殊事项审计除外。 审计实施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证明资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审计监察部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审计发现的问题,客观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各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如果属于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事实不清或有出入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修改审计报告,如无不当之处,应坚持原报告。 第二十五条审计报告上报审定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根据审定意见将相关事项抄告相关单位,并视必要程度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所述事项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 第二十六条审计监察部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情况,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建立审计档案。 (一)审计监察部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档案,坚持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做到案结卷成,以备查考,非经审计委员会批准不得销毁。 (二)审计档案的内容应包括记录和反映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 (三)审计监察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保管工作,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审计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档案管理与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未经审计监察部负责人长批准,任何人不得影印、传阅、外借审计档案。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建立审计监察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2、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3、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4、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5、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和打击报复向审计监察部如实反映情况的员工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并修订。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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