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港(002040):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7:16:20 中财网
原标题:南 京 港: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 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
展要求,加强公司发展战略的研究和规划,健全投资决策机制,
提高公司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率,防范投资风险,保
障投资效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南京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占多数。

第四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七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组织并对拟提
交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议相关事项进行初审,并跟踪相关事项的
实施(执行)进展。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了解并掌握公司经营的全面情况;
(二)了解、分析、掌握国内外行业现状并掌握国家相关政
策;
(三)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
请董事会审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的重大战略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资本运作(如
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ESG治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公司ESG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进行
审阅;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
踪管理,并向董事会报告;
(十)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发
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
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
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办公会进行初审,提出书面意见后,向战略
与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三)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办公会的提案召开会
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公司办公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不定期方
式召开委员会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提议或主任委
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会议召开五天前须通知全体委
员(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
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
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
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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