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港(002040):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 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 展要求,加强公司发展战略的研究和规划,健全投资决策机制, 提高公司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率,防范投资风险,保 障投资效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南京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占多数。 第四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七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组织并对拟提 交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议相关事项进行初审,并跟踪相关事项的 实施(执行)进展。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了解并掌握公司经营的全面情况; (二)了解、分析、掌握国内外行业现状并掌握国家相关政 策; (三)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 请董事会审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的重大战略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资本运作(如 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ESG治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公司ESG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进行 审阅;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 踪管理,并向董事会报告; (十)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发 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 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 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办公会进行初审,提出书面意见后,向战略 与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三)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办公会的提案召开会 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公司办公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不定期方 式召开委员会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提议或主任委 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会议召开五天前须通知全体委 员(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 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 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 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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