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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淋电力(301439):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9:30:29 中财网
原标题:泓淋电力:内部审计制度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立审计部,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属常设机构。审计部依法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审计部配置一名以上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负责人为专职,由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公司秘密。

第七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八条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职责与工作内容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督促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
(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五)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审计部的权限包括: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对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及审计委员会认为需要纳入离任审计的相关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审计部实行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即应在年初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当年审计工作年度计划。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要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三)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应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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