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蓝软件(300663):《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产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使相应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各项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及预付账款)、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公司的资产发生损失需要确认并核销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进行审批和处理。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二章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五条公司进行资产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资产损失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具体包括: 1、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2、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 3、公司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4、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坏账损失的确认 坏账损失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形成的坏账。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材料进行确认: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清算的,应取得人民法院破产、清算公告及相关清算文件。 (二)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取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 (四)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应收款项的,应取得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判断确实无法收回的,再履行公司适当审批后核销。 (五)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六)涉及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应取得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七)逾期五年以上的应收或预付款项在会计上已经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应说明情况判断确实无法收回的,再履行公司适当审批后核销。 (八)其他足以证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九)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第七条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取得人民法院破产、清算公告及相关清算文件。 (二)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 (三)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取得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其他足以证明该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资产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八条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投资性房地产损失和在建工程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发生盘亏的,应取得资产盘点表、资产保管部门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及内部核批文件。 (二)报废、毁损的,应取得内部关于资产报废、毁损、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损失数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三)被盗损失,应取得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四)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取得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五)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取得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六)前期投入的项目成本预计确实无法得到补偿的,应说明情况,再履行公司适当审批程序后核销。 (七)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在建工程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九条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三章资产损失处理程序及权限 第十条公司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或年累计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应对所核销资产发表独立意见。 (二)单笔或年累计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资产损失,由总经理审批后核销。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公司资产损失处理申报程序 (一)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损失处理事项,由责任部门提交核销资产损失的书面材料报相关部门核查。 (二)相关部门对资产损失情况及形成原因进行检查核实,经过分析、追查责任,提出鉴证意见,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处理意见并出具核销资产损失的书面报告,由相关部门将书面报告提交公司管理层进行审批。 (三)如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批,相关部门将经公司管理层审批后的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公司证券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根据本制度第十条所述判断相应的审批层级,按权限逐级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审批。 (四)书面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2、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3、追踪催讨情况和改进措施; 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5、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五)在按规定权限获得审批后,方能处置核销相应资产。由公司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账务处理并及时完成资产损失核销事项的税务报备工作。 (六)在按规定权限获得审批后,公司需将相关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涉及追偿的债权等应继续追偿。 第十二条公司资产损失处理,由公司管理层审批核销资产损失,如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应根据资产管理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公司有关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公司资产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资产申购、使用、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合理预计潜在损失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四章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认真履行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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