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金客(301380):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 于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香港/巴黎/马德里/斯德哥尔摩/纽约/马来西亚/柬埔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 电话:010-65890699传真:010-65176800 电子信箱:grandallbj@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年8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0477号 致: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依法接受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挖金客”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会人员与出席股东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查。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口头说明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25年8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 年 8 月 13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notice/index.html)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投票方式、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28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甲10号1号楼挖金客大厦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刘志勇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8日9:15至2025年8月28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适当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股东的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8,490,1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869%。其中:(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8,218,7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19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1,3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36,1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47%。其中:(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64,7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7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份271,3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7%。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经本所律师审查相应资料,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推举了监票人和计票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主持人当场公布。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以下统计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00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450,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5%;反对37,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9%;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6,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078%;反对37,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11%;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同步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8,404,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0%;反对37,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7%;弃权4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195 37,260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62%;弃权4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4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3.01《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404,4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5%;反对36,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5%;弃权4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542%;反对36,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36%;弃权4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22%。 表决结果:通过 3.02《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404,4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5%;反对36,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5%;弃权4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542 36,570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36%;弃权4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22%。 表决结果:通过 3.03《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403,4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8%;反对36,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5%;弃权5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346%;反对36,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36%;弃权5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1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4.01《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制定)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403,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6%;反对36,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1%;弃权4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9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878 36,325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43%;弃权4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79%。 表决结果:通过 4.02《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总表决情况: 同意58,404,4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4%;反对36,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1%;弃权4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476%;反对36,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43%;弃权4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81%。 表决结果:通过 4.0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406,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2%;反对35,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弃权4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2,0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389%;反对35,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48%;弃权4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63%。 表决结果:通过 4.0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404,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8%;反对35,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弃权50,1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727%;反对35,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48%;弃权50,1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26%。 表决结果:通过 4.0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403,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9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878%;反对37,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59%;弃权4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63%。 表决结果:通过 4.0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403,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6%;反对37,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0%;弃权4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9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878%;反对37,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59%;弃权4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63%。 表决结果:通过 4.07《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402,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9%;反对37,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0%;弃权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8,9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682%;反对37,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59%;弃权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5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notice/index.html)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伍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本所盖章且本所负责人以及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8月28日出具,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刘继 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贺静怡 _________________ 郭星荟 _________________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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