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电路(30081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其他适当的方式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保证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四)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在投资者中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三)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前款规定的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范围与方式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产业发展方向、竞争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与投资者沟通,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网站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二)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五)不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寻和咨询; (七)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十一)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二)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三)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第二十一条公司的其他业务和职能部门、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全资、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五章投资者接待与推广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交流和沟通,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二十七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二十九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漏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并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的,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三十一条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妥善安排说明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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