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电路(300814):《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10:30:49 中财网
原标题:中富电路:《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应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召集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的地点。

公司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名册。

第七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 审议批准本规则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或委任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八条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以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时所持公司股份数额为准。

第十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第十九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董事会可以以书面方式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通过增选、补选或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决议后,如同时提名候选人的,应将候选人的详细情况与决议一并公告。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由上届董事会提名的人选亦可作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他提名人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 15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名。提名人在提名时应向董事会提交相关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工作成果和受奖情况、全部兼职情况)。董事会应于股东会召开前向股东公告候选非独立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并应提请投资者关注此前已公告的候选人情况,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董事会应按有关规定公布前述内容。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均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书面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上述内容应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由董事会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的报刊和网站上公布。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交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 1位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章 股东会通知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前通知各股东。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告知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告知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告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出席股东会股东身份确认和登记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填写《股东登记表》,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委托股东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填写《股东登记表》,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条 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者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二)委托人或者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五)委托人或者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者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者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的会务筹备在召集人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完成。股东会的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的文件准备在召集人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完成,并在股东会召开前送达与会股东或者其代表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电话、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或者未履行规定手续者;
(二)在会场上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无效者。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四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选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章 会议议题的审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审议。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会应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四十四条 主持人或者其指派的人员应就各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或者发放必要文件。

第四十五条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以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七条 股东有权在股东会上要求发言,股东要求发言的,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的,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一天,向公司登记,也可以在股东会上临时要求发言。发言顺序为以登记在先者先发言,临时要求发言者在登记发言者之后发言。

股东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者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在会前宣布。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主持人可以拒绝或者制止。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

与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可以发言。

第九章 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五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者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0%以上时,股东会在选举董事,以及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如下:
(1)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

(2)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候选人。

(3)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4)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5)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七条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股东会纪律,被责令退场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总数。

第五十八条 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者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无效。其所持有的或者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见证律师与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条 表决结果统计完成后,应当报告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结果有任何疑异,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十章 股东会决议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议案通过后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保证决议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通知各股东。

第十一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见证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八条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十九条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二章 休会与散会
第七十条 股东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股东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暂时休会。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宣布散会。

第十三章 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七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召开后,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进行信息披露,及时公告。

第七十三条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会决议公告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七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十四章 股东会决议执行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任何主体不得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由拒绝执行决议内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会报告。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八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提及的相同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