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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隆股份(30040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10:35:41 中财网
原标题:科隆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2025年8月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护公司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部负责内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审计委员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类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十)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一)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十二)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三)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四)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六)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七)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十八)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十九)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各方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公司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内幕信息的,应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限定使用范围、保守相关秘密。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外部信息报送要求,原则上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印刷商、公关顾问公司(如有)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与其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并要求中介机构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漏。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各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各部门应根据监管要求,自知情人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于两个交易日内交证券部备案。未及时填报的,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证券部有权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下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有关信息的;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的;(四)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发生前条所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序号: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注1):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部门、职务: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注2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内幕信息内容(注3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4):
登记人(注5): 登记时间: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内幕信息名称)为《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规定的尚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知悉该信息有可能对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要影响。

【】为该内幕信息知情人,从知悉该内幕信息之日起,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规定,在该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该内幕信息,不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利用该内幕信息配合他人操纵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如违返本承诺泄露内幕信息,给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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