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为维护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
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系原北京
波智高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
立,于2012年7月4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110108670556294R)。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系原北京
波智高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
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670556294R)。 |
第三条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审核通过并于2023年5月3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准予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 第三条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118,460,000股,于2023年9月28日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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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民币普通股118,460,000股,于2023年9
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四条公司名称: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
股份有限公司。 |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三态电子
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FCHoldingsCo.,Ltd. |
第五条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
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19号源政创业大厦A座
10层1008室。 | 第五条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
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19号源政创业大厦A座
10层1008室。
邮政编码:518057。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
司执行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法定代
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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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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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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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所指
总经理、副总经理同《公司法》第二百六十
五条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所指经理、副经理
具有相同的含义。 |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并以该投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不得成为其他营利性组织的无限
责任股东。 | 删除 |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删除 |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可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发行优先股。 |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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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
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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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78,885.1223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78,885.1223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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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
| |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 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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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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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
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
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
规定。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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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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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
| |
| |
| |
|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新增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
面请求,说明目的,并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
|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
|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六)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七)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八)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九)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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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第四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或者转移
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应当保持
其独立性,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
联方进行经营性交易或者提供担保时,必须
依据《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经总经理批准
或者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
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及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
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
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
|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
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
利益的问题。公司监事定期查阅公司与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 |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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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
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
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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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重大制度;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
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 第四十九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本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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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的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八) 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事项;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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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第五十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须经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行为是指:购买或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
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
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市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
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
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行为是指: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
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指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
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
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市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
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
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
第四十七条公司担保行为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 第五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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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应当
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八)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九)深交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
交股东会审议。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应当
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举行。 |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 董事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资
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
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或会议通知指定地点。股东大会将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在议案较
少,议题简单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通讯方
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第五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或会议通知指定地点。股东会
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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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
司董事会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决定采取网络
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以网络方式进行投票表
决的,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相关规
定以及本章程执行。 | 第五十五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
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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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 第五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
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
持。 | 删除 |
第五十四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书面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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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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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六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八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六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六十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 第六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
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六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召集人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 | 第六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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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
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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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 |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
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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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
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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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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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第六十四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八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第六十五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 第七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 第七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 |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七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九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 第七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
| |
| |
第七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件号
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六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 第七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第七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第八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 |
|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八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
| |
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 第八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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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
决议;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 第八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
决议;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
| |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第八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八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 |
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
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
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
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主动提出回
避申请;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
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
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
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的2/3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
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
项的决议无效。 | 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在
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
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
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主动提出回避申
请;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
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
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
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
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的2/3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
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
项的决议无效。 |
第八十七条公司应保证股东大会在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第八十八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九十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 |
第八十九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提名方式和程 | 第九十一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
| |
序为: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持有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
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和监事候选人;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证券交易所对被提名人持有异
议的,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
立董事;
3、董事会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4、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5、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布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1、公司董事会以及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除外);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证券交易所对被提名人持
有异议的,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
独立董事;
3、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4、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5、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布候选董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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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
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 第九十二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 |
|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
行表决。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
票表决。 | 表决。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第九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八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 第一百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容。 | |
第九十九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一百〇一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一百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选
举其担任董事、监事的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时。 | 第一百〇二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选举其担任
董事的议案获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时。 |
| |
| |
| |
第一百〇一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须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〇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须在股
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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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
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
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
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
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
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监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
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
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
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
现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或者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
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三)
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
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
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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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三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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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及相关授权,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会或董事会同意及相关授权,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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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
公司事务,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会
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
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
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
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
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
公司事务,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会
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
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
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
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
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六)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
(七) 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
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
行为;
(八) 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 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七) 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
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
行为;
(八) 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 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
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
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
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
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本章程第一百〇
二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
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
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
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本章程第一百
〇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现前款事项的,公司应当在前述事实
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 |
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 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其承担忠实义务的年限根据
有关事项的重要程度确定。对于公司的保密
信息,在依法公开之前,其不得以任何方式
对外披露。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承担忠实义
务的年限根据有关事项的重要程度确定。董
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对于公司的保密
信息,在依法公开之前,其不得以任何方式
对外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设董事长1人,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任命下设专门委员会委员;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九)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聘任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任命下设专门委员会委员;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
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于相关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董事会有权进行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
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
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
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对于相关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董事会有权进行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
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
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
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第一百二十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
| |
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但是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
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
同意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做出决
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但是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
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
同意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做出决
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
|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一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
| 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
|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
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
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为单数,
并不得少于三名,委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
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专门委
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工作制度由董
事会制定。根据实际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董事会可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 删除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
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
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
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
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
|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其他三个专门委员会,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
| 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一百〇四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
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
(二)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公
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 第一百四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 |
| |
|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六)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根
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署
公司日常业务合同;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十二)批准本章程列明由股东大会、
董事会审批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十三)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根
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署
公司日常业务合同;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二)批准本章程列明由股东会、董
事会审批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十三)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的职权;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 总经理的职权;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由董事会委任,对董事会负责。董事
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由董事会委任,对董事会负责。董事
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第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
事会时生效。
第四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第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
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六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 删除 |
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七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
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第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 |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十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一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
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批准后生
效。
第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
限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
编制。 |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
|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
| |
| |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
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
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季度利润分
配。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
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
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
期间间隔
1、实施现金分配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
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
资者的意见。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
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季度利润分
配。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
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
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
期间间隔
1、实施现金分配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
| |
| |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
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
主,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
求状况进行中期、季度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
可以派发股票股利。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
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
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
主,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
求状况进行中期、季度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
可以派发股票股利。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
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
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未来成长性较好、每股净资产偏高、公司股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
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足
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
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
求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
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
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不满足前述第(三)款规定的
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公司符合现金分 | 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未来成长性较好、每股净资产偏高、公司股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
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足
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
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决定。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
求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
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
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 |
| |
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最近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时,公司应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
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
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
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公司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或公司根据生
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
董事会草拟,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
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
通过,审议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
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
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
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
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
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涉及利润 | 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
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不满足前述第(三)款规定的
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公司符合现金分
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最近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时,公司应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
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
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
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公司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或公司根据生
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
董事会草拟,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
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
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审议时公
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充分征求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
益。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
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现金 |
| |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
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等。
(八)其他事项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时,应当按照中国
税法的规定,根据分配的金额代扣并代缴股
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
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
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
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涉及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
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八)其他事项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时,应当按照中国
税法的规定,根据分配的金额代扣并代缴股
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 |
|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六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第一百六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 |
| 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九章 通知、公告 |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散和清算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散和清算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或者公司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
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或者公司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
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
| |
| |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
十日内在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一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
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
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四条第(一)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
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
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
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或者公司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
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
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
|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
|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〇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将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
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〇五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
第一百九十八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〇六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
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本章程。 |
第十二章 附则 | 第十一章 附则 |
第二百条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 第二百〇八条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
| |
| |
| |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
| |
第二百〇五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 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
| |
| |
除上述修订,《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序号相应顺延调整。《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由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