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贵电器(300351):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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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9日 10:41:4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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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永贵电器:浙江
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浙江
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
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证券法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职;(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二)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十三)公司收购有关方案;
(十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八)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九)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二十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二十四)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二十五)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规定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六)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十)由于与第(一)-(九)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与备案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公告文件(如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时,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
(七)分拆上市;
(八)股份回购;
(九)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十)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交易所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影响程度,对需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事项、填报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浙江证监局、深交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年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法务部。证券法务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证券法务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3、证券法务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浙江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过程中,如出现拒不配合登记工作的,证券法务部应及时做好备查登记,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浙江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并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定期报告或财务报告、业绩快报等之前,各控股子公司严禁对外公布其当期的任何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登记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三十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以及其他利用内幕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和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保留对其追究责任并向其索赔的权利。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如果公司非公开信息外泄(如出现媒体报道、研究报告、市场传言等),公司除追究泄漏信息的知情人员责任外,应立即深交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补充。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浙江
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浙江
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附件一
浙江
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注1
内幕信息事项 :
序
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知悉内幕信
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
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
注2
息方式 | 内幕信息
注3
内容 | 内幕信息所
注4
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注5
登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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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表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和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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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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