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贵电器(300351):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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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9日 10:46:1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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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贵电器:浙江
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浙江
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浙江
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持续提升企业业绩;同时,为健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和考核办法,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法人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
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成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总经理负责拟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和年度工作考核目标,提交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管理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
第七条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照第九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领取薪酬;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不享受津贴或福利待遇。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一)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水平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三)基本年薪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不进行考核,按月发放;
(四)绩效工资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
第九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公司董事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季度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年终奖励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
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可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确定。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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