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霄泵业(002884):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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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9日 11:15:5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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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凌霄泵业: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广东
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
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公司设审计部负责人1名,为专职审计人员。根据内部审计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对外招聘或者从其他部门抽调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审计部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审计委员会批准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审计部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2、具备一定的协调、组织能力,并具有适当业务、管理工作经验;
3、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审计部工作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公司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审计部工作人员的后续教育:
1、内部审计人员应该通过不断业务学习和继续教育,以增加知识,提高技能;
2、公司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参加与工作有关的专业资格考试和业务培训。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和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必要时审计部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五条审计部的主要工作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和控股子公司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或者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公司及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监测公司业务系统软件、财务系统软件等管理软件的运行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长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根据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当关注下列情况:(一)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二)在检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时,应重点关注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是否已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对外担保是否存在重大风险等。
(三)在检查关联交易时,应重点关注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嫌疑,是否已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等。
(四)在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时,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2、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3、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
4、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
5、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
6、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审计部在检查时如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工作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部工作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10年。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一)公司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审计部负责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在实施审计前,应成立审计小组,制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提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人员按照预定的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计小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五章质量控制
第三十条审计部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有关问题向管理层提供咨询服务,但不直接参与或者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决策与执行。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项目,并定期进行自我评估。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应建立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确保内部审计的客观性。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长批准后,可将部分内部审计项目外包,但需事先对外包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应对内部审计结论负责,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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