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霄泵业(002884):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公司重大决议的有关会议,并有权查阅相关文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3年以上;(二)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财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五)公司认为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36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36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公司董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者被解聘,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代办理事项。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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