迦南智能(30088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11:35:55 中财网
原标题:迦南智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管理事宜;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人,并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管理部门。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移动磁盘、U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公司应当及时登记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信息,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等相关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其报备。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证券发行、合并、分立、分拆上市、股份回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等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条本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的同时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要求其提供有关内幕信息基本情况的书面资料,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同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内幕信息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上述文件汇总好后报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备案,未及时填报的,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并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所涉内幕信息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涉及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在本制度第七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公司在本制度第七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并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七条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公司财务人员和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财务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它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十八条公司依法需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同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内幕信息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提示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也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在接待新闻媒体时,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与其签署保密协议。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发现因其过失导致公司内幕信息在其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发生泄露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司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公司发现内幕信息在其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发生泄露的,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章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在两个工作日内报送宁波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起生效并实施。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附件:
1、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2、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3、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一: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姓 名 / 名 称 *国 籍证 件 类 型 *证 件 号 码 *知 情 日 期 *与 上 市 公 司 关 系 *所 属 单 位 *职 务 *关 系 类 型 *亲 属 关 系 人 姓 名亲 属 关 系 人 证 件 号 码知 悉 内 幕 信 息 地 点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方 式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内 容知 悉 内 幕 信 息 阶 段 *登 记 人 *股 东 代 码联 系 手 机 *通 讯 地 址 *所 属 单 位 类 别 *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注2: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注3:填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注4、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注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本单位/本人了解到的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相关信息,且该信息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指定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属于内幕信息。本单位/本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现作以下承诺:
??1、本单位/本人充分了解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基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2、本单位/本人对于所了解的内幕信息予以严格保密,绝不泄露该内幕信息。

??3、本单位/本人绝不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本单位)或他人谋取私利,绝不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4、本单位/本人严格按规定传递、保存和销毁相关涉密文档,如因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露或者可能发生泄露,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扩散。

??5、本单位/本人因主观或者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露的,愿意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规定承担责任。如违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所得收益依法缴纳给公司;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可将案件报告司法机关处理。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公司、本单位/本人各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承诺时间: 年 月日
登记人:
登记时间: 年月日
附件三: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 方式参与机构 人员商议或决 议内容签名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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