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孚信息(300659):中孚信息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三)公司有关部门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公司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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