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正电气(605066):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确保内部控制持续有效实施,维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建立于组织内部、服务于管理部门的一种独立的检查、监督和评价活动,它既可用于对内部牵制制度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又可用于对会计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对资产的安全、完整,对企业自身经营业绩、经营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审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职能。公司各驻外机构、事业部及相关部门依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内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四条内部审计为管理层系统地提供分析、评价和建议,其目标包括努力确保进行成本效益的监控,促进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保护资可适用标准等得到遵守,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内审部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这些人员应该拥有或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六条内部审计活动应该独立。内部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和限制。 内审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以专业熟练性和应有的职业审慎性开展审计业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廉洁正直、客观公正、勤勉尽责,遵循保密原则并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应由公司予以保证,并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内部审计的职责是促成公司的有效经营管理并帮助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履行其所负有的责任。内审部应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条内部审计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专项审计; (二)绩效审计; (三)财务审计; (四)合规性审计; (五)内部控制审计; (六)舞弊审计; (七)离任审计; (八)各类审计调研及调查; (九)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为有效地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董事会授予内部审计如下权限:(一)内审部可以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二)在履行职责时,内部审计可以查阅属于公司的所有文件与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规章制度、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2、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 3、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纪录、材料核价单、供货单位及人员信息档案等资料; 4、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5、从信息系统中下载必要的数据; 6、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三)进行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内审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内审部报送、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和其复印件。如有必要,报经批准,内审部可以暂时封存会计账册、凭证、档案等原始文件和资料;(四)参加或列席与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有关的各类会议及业务培训;(五)公司有关部门编制的属于审计监督范围内的经营、财务等计划和执行报告,应当抄送内审部; (六)内审部进行审计工作时,有权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督盘点实物;有权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七)内审部履行职责时,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询问,公司下属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内审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口头询问应作笔录,并由审计人员和被询问人员签署; (八)审计人员应根据预定的审计目标,在预定的审计范围内实施内部审计。 如有必要并经批准,可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九)内部审计可以直接受理工作人员个人就可能存在的欺诈、浪费、滥用职权、不遵守行政、人事或其他制度或与内部审计的任务规定相关的其他不规范活动提出的投诉或提供的信息; (十)内部审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有权作出制止的决定,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1、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行为; 2、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3、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行为; 4、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十一)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和拒绝提供资料的单位、部门和人员,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批准,内审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二)内审部认为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董事会或公司管理层提出处理建议;(十三)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三条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的实施情况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内审部应当出具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其监督、检查的各项业务活动,不承担设计内部控制流程、操作业务系统、发起或批准业务事项等经营管理职能;第十六条内审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公司内外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的单位或人员提供培训、咨询、审计等专业服务,并在审计中利用其工作结果,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审计程序及方法 第十七条内审部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知书,或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送达。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审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内审部实施审计时采取的方式,可以是就地审计、报送审计、网上审计等方式,也可以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及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审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可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在其提供的书面证据上签章。如其拒绝签章,内部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地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四条审计工作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拟定审计报告初稿,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就审计报告向内审部出具书面意见;如逾期未作回复,将视作无意见,由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注明。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内审部应查明后决定是否采纳而作必要的修改或维持原报告。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结果将作为完善内部控制,防范企业风险的依据。被审计对象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对象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审部。 第二十六条审计整改结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或部门年度绩效目标进行考核,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人员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审计档案。审计档案包括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和附件、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及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九条审计档案按照审计内容类别及时整理归档,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向外提供审计报告和审计资料。任何人查阅档案,应当经批准后登记并必须留存纸质查询记录。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内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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