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东微(688172):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8月)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重整投资人、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件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或信息,以及按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及本办法规定需及时披露的事项或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日常运作中应按上市公司标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重大信息上报、审批制度,健全与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有效衔接的机制,确保重大信息履行合法的审批程序、及时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及时向公司报告,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及时信息披露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上交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应符合其相关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公司的公告文稿应经上交所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 公司应当检查公告文稿是否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及时披露,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上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及相关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对信息披露具有决策权; (二)董事会成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具有审核权;(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信息披露按法律法规等规定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责任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五)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交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应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十五条董事和董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五)董事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报告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审计委员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或重大遗漏,并就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报告总裁,总裁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应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各部门、所属公司对信息披露的职责: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所属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所属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二)为便于公司各类定期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保证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各类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共同协作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所属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办公室意见,并按照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四)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在公司发布定期报告(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的董事会召开之前,向董事会秘书提供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各部门、所属公司应充分了解本办法第四章关于临时报告披露的相关内容。若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与该等事项有关的部门应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临时公告事宜;(六)各部门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七)为公司路演推介或组织投资者、分析师会议等活动,公司各部门应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共同解答来自国内投资者已经提出或可能提出的各类问题,供公司领导参考; (八)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九)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在收到监管机构来函的当天,将需各部门提供的信息内容要求和时间要求下发各相关部门和子公司。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的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该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报告全文及摘要;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公告文稿; (四)交易所要求制作的带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停牌申请(如适用); (六)交易所需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含重大关联交易)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除关联交易以外的重大事件,或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发生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及时向相关方了解真实情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市场交易期间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一)公共传媒中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需要进行说明的;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漏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公司或上交所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交所网站等途径及时披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具体停复牌时间。 第三节董事会、股东会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公告披露内容包括: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开会时间、地点、方式、通知和材料的时间和方式、出席情况等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每项议案的名称、具体内容、表决和是否通过情况(包括董事对所审议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有关理由、回避表决情况、如有需要的独立董事意见)和是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条股东会公告披露内容包括: (一)召开股东会前应公告披露会议通知 开会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及其他必要事项 (二)股东会决议公告披露内容包括: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议案审议情况和律师见证情况等 第五章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一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在定期报告报告期结束后,董事会办公室、财务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汇总公司本部及所属公司的经营、财务审计情况,编制定期报告初稿,提交办公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董事审阅;(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经过董事会审议的定期报告提交上交所,经交易所审核后正式对外披露。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定期报告公告内容。 第四十二条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公司除上条以外其他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一)公司各部门或所属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拟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文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就重大事件的审批程序、信息披露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相关部门将拟上报的信息资料起草相关的议案文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三)董事会办公室将前述文件提交办公会审核; (四)如需履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批程序的,董事会秘书将有关文件送达董事审阅,按《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相关事项; (五)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需披露的重大事件由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长审核;其他事项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审核程序; (六)披露文件报送上交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披露。 第四十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上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交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上交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上交所问询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在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基础上,公司可依据已披露的公开信息,通过投资者见面会、业绩说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按照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遵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执行,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通。 第六章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第五十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上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五十一条公司或监管机构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询问、调查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 第五十二条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立即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了解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回复,告知公司是否存在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三条公共传媒上出现与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积极配合上市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并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答复上市公司。 第五十四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保证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消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接收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的工作部门,并负责在公司接受监管机关问询或求证媒体报道等情况下,向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索取相关信息,并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信息披露资料的提供部门及单位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信息披露审批表的方式记录和保管董事、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 第八章违规责任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给予撤换。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处分。 第九章附 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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