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东微(688172):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12:00:47 中财网
原标题:燕东微: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强化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3人。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必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具有能够胜任委员会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须具备会计专业经验,由董事长提名,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委员资格自动失效。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董事会应根据上述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 5名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公司审计监察中心及其主管领导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负责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审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审核企业法治建设情况;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十九条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名委员具有 1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根据会议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永久保存。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的结果以及对议案的建议和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之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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