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东微(688172):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及履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二)最近 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四)最近 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履 职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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