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控赛格(000068):《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12:11:37 中财网
原标题:华控赛格:《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8月)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已经公司2025年8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华控赛格(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长远、安全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公司保障全体投资者享有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强公司价值。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包括: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业绩报告或说明会;
(六)电话咨询;
(七)邮寄资料;
(八)网络互动平台;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 路演或推荐会;
(十二) 其他。

第十一条 《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五条 投资者要求到公司调研、采访等活动,公司实行预约制度,投资者需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与公司进行预约登记。投资者向公司进行预约时,应当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调研或采访的主题及提纲等内容,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安排。

第十六条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当尽量避免安排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进行直接沟通时,有权要求投资者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投资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

投资者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如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应在承诺书上加盖机构签章。

投资者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投资者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十九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投资者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统一由公司证券部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应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并密切注意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

如公司确信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公司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汇集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二)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并披露相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寻;
(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的方式回答投资者的资讯;(六)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七)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一) 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十二) 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三)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经营管理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的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新闻稿件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应当制定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承 诺 书
股份有限公司:
承 诺 书
股份有限公司: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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