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控赛格(000068):《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已经公司2025年8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等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包括: 1.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由于与第(一)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管理 第四条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与信息隔离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二)当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部门之间流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个部门需对内幕信息的流转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并提示其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获知的内幕信息。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控股子公司。 (四)在流转环节中,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所有获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均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流转时原信息持有者应当对参与者进行保密义务的特别提示,不得泄漏或利用内幕信息获取非法利益。公司同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工作,在报送内幕信息时一并将知情人员名单报送证券部。 公司及有关部门、单位、项目组负责人对重要未公开信息设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文件,按照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一)的要求如实、完整的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 相关负责人有义务以适当方式提示或标示出未公开信息。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文件应及时提交至公司证券部,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公告文件时,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一)进行备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报、半年报;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预案[“高送转”是指每10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数计在6股以上(含6股)];(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十一)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年报、半年报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 第九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除了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外,还需要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二)。 第十条 公司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第二条所列事项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备案工作,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要求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对各类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等。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及其他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随时提供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时,应一并签订保密协议,促使该等证券服务机构对在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在其行使管理、监督职能时能够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书面提醒其对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督促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章 重大信息报告 第十九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对于已经发生或得知即将发生涉及第七条所述的重大内幕信息时,必需严格控制知情人员范围,并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情况。汇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方式; (二)电话方式; (三)会议方式。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制度提出对重大内幕信息的披露计划,并根据知情人员范围组织证券部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并会知公司经理,必要时应向董事长报告。需履行会议审定程序的应立即报告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发出临事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 在重大内幕信息尚未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违反本制度,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公司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降级;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人员,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民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因违反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应向司法机关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一、 (注1)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 (注2)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一. 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 保持稳定性。 二. 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 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三.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四.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五.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六. 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七.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 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 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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