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控赛格(000068):《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12:11:40 中财网

原标题:华控赛格:《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为维护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制定本章程。
1第二条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 函[1997]43号《关于中康公司分立并设立 赛格中康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 取得营业执照。第二条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 函[1997]43号《关于中康公司分立并设立 赛格中康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2793464898。
2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3/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 会秘书。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 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5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金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格。
6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7第十七条 本公司成立时总股本为 523,980,345股,其中发起人373,980,345 股。第二十条公司原发起人股东为深圳赛 格集团公司、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深业 腾美有限公司、深圳市赛格进出口公司、深 圳市赛格储运企业公司,其中,深圳赛格集 团公司、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深业腾美 有限公司以净资产投资入股,深圳市赛格进 出口公司和深圳市赛格储运企业公司以货 币资金投资入股,公司成立时总股本为 523,980,345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8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9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活动。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因前款第(四)项情形规定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可依据《公司法》第七 十四条规定,经协商或通过司法评估途径解 决。 第二十四条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它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10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11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一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2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 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 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13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六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 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 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 并说明理由。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 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14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15/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16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17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18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履行股东 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 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 交易、垫付费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 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 “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 占公司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对其所持公司股 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资产或以货币资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该股 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 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其 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公司财务总监一旦发现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启动以 下程序:/
 1、公司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以书面形 式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 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 金额、拟要求归还或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同 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 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形 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所涉 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 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 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拟处分决定 等。 2、根据“占用即冻结”机制,公司立 即依法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冻结 或其他财产保全手续。董事长根据财务总监 书面报告,应立即召集并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建议,关联董事应当对 上述事项回避表决。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在审议相 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 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 对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并 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4、如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无法在规 定期限内归还资产或以货币资金清偿,公司 董事会依法启动诉讼程序,申请将该股东已 
 被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 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19/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 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20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独立 董事的津贴标准; (四)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所述公司 重大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 (十七)公司为非合并报表范围的控、 参股公司以及其他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资(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所述公司重 大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 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助。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的法定 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 权的具体内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还应当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规定的授权 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21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千万元;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分之三十;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22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 法召集。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应当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23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第六十三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24第六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七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25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七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第七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的意思表决。 
26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六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27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8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四)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第八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29第八十三条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 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第八十八条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最低 持股比例等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 权益。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30第九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第一百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31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在任董事出现本条规定或者其他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 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相关董事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或者独立 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 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依照本条规定应当离职情形的,经公司申请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相关董事离职期 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董事仍应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 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32第一百〇三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 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第一百〇七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有相关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说 明理由。董事会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3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
34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第一百〇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35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应说明辞职时间、辞 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 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 等情况。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 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 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该 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 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 效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出现这 种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36第一百〇八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 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37/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38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反法律…。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9/第一百二十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40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关联方任职的人员 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近亲属是 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前款规定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第一百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与 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41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除具有《公 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所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 立董事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方式进行征集。 (六)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在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 职权时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过半 数独立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除具有《公 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 程所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行使以下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在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职权时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过半 数独立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42第一百二十六条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 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 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 例。第一百三十条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 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 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43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
 职责外,还应当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以 下事项进行审议: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 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 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 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职责外,还应当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以 下事项进行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44/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 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 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45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第一百三十七条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46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47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及监事。第一百四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
48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49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保存。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 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50/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发展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 召集人。 第一百六十条发展战略委员会主要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 行研究,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公司 发展项目进行审查。 第一百六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一百六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51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 责是: ……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第一百六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 责是: ……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 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52第一百八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七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53第一百八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 计划和投资方案;第一百八十一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54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应制定《总经理 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应制定《经理工 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经理工 作细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55/第一百八十九条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副经理和财务总监根据经理提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56第一百九十二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7/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58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59第二百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第一百九十九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60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利润分配遵循重视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 发展的原则,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可 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且优先 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具备现 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第二百〇一条公司利润分配遵循重视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 发展的原则,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可 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其中, 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公司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61/第二百〇二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62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63/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二百〇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第二百〇八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作。 第二百〇九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64第二百〇六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二百一十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一年,可以续聘。
65第二百〇七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 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66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 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 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的,电子邮件发出之日视为送达日期。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1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 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 邮件方式进行的,电子邮件发出之日视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67/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68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 章程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报纸和网站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第二百二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报纸和 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69/第二百二十九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 百零三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 报纸和网站上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第二百三十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
  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一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70第二百二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71第二百二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二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 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做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2第二百二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三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73第二百三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百三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74第二百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三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 理人。
75第二百三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第二百四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76第二百四十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第二百四十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 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7第二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五十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78/第二百五十三条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制度修订对照表
一、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 召开。第六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 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 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 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2/第十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 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3第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一条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4第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第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
  持股比例。 ……
5第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二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6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7第三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三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票的指示等,委托书应当载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8第三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三十五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9第四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第四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10第四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四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 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 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行为设置最 低持股比例等不适当限制。
11第四十四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 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与该关联事项有关 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 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第四十四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 有关联关系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 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 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同时, 负责统计、监督表决票的股东代表也不应由 关联股东的代表担任。
12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十五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 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 采用累积投票制。
  ……
13第四十六条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 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名 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第四十六条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名 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 会选举;
14第五十九条 ……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五十九条 ……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 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 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 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 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第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三、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 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 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除《公司章程》及本制 度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四条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除《公司 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2/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交所业务规则、本制度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 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3第二十二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 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 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集投票权。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 进行征集。 (六)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第二十三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 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 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力;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在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职权时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过半 数独立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独立董事在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 职权时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过半 数独立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4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 外,还应当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以下事 项进行审议: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 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 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 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 外,还应当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以下事 项进行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5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 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 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 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 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 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 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 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
 当至少保存十年。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 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 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 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 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 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 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 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上市公司及 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 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 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 员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 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 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6第二十六条每名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 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该报告最 迟应当在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第三十条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 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 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 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 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 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 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 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 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独立 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 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上市公司核实。 第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 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述 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 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规定的特定事项进行审议 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列独立董事特 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 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以及结果等情 况;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 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 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7第二十七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能有效 的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 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 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 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 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 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 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 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 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 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 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 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 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 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提案及 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 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 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 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 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 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 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二十九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 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 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 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 证每年利用不少于15天的时间,对公司生 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 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 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 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 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 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 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 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 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 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 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 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 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 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 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应当畅通独 立董事沟通渠道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 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 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 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 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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