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海纳(300961):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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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9日 12:36:1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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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深水海纳: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流程,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在本制度中作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规范作出修改时,本制度中依据该等规范所作出规定将自动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条公司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三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本制度规定暂缓披露。
第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按照本制度规定豁免披露。
第五条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应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发展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相关部门、子(分)公司在发生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事项时,应及时向证券发展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分)公司负责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审批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分)公司负责人填写后直接提交证券发展部。公司证券发展部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出具处理意见。证券发展部在审核过程中可要求申请部门补充提供任何必要的资料,如证券发展部认为有必要,可要求相关部门会签。
证券发展部应将处理申请事项及其处理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六条公司相关部门、子(分)公司及相关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签署《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二),并严格按照《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将审核签署完成的《审批表》《承诺函》及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资料交由证券发展部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第十八条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证券发展部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相关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市场传闻。
第二十条已暂缓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附件一: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公司 | | 申请人 | |
申请日期 | | 登记事由 | □暂缓 □豁免 |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 | | |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
豁免事项的知情人
名单 | □是 □否 |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 □是
□否 |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
人意见 |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
董事长审批意见 | | | |
附件二: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作为深水海
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暂缓/□豁免信息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也不会因此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会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日期:
6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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