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国化(600636):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16:01:19 中财网
原标题:*ST国化: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强化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以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投资价
值,提升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
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使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一种
相互信任、利益一致的公共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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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
理念;
(五)增进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六)提高股东价值,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
提高公司融资能力,降低公司融资成本。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
部门制订的相关规则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二)充分性原则。向投资者全面完整地传递公司相关信息;
(三)公平性原则。平等对待和尊重所有投资者;
(四)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借助各种媒体,积极、主动地与
投资者持续、有效沟通;
(五)互动性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沟通方式,最大限度吸
引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
(六)诚信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如实向投资者报告
公司的经营状况;
(七)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努力
提高沟通效果,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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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一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产业发展方
向、竞争战略、研发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
投资决策、资产重组、对外合作、管理层变动、财务状况、经营
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等各种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信息;
(三)企业文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员工所共有的观念、
价值取向以及由管理制度和管理观念构成的管理氛围;
(四)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五)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六)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七)公司外部环境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市场
竞争环境变化以及产业政策、政府订货、补贴政策等变化对企业
的影响。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司公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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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股东会;
(三)分析师、行业研究员会议或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公司网站,路演;
(六)媒体采访、媒体报道;
(七)邮寄资料、公司广告、公司产品广告;
(八)现场参观、接待来访、回复来函咨询;
(九)电话咨询、信息传真。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及人员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公
司目前的机构设置状况,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的人员
管理日常事务。公司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成立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门。

第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
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
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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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
完整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信息;
(二)筹备股东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来函、接
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
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四)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投资者关系管
理专栏,上网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五)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
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
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积极维护
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
有关法律规范,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八)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保持经常
性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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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拟订、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
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一)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撰写反映投资
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十二)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
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十一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
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
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

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
极配合。

第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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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
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
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
开。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
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
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
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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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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