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国化(600636):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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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ST国化: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董事会对系统性风险、体制性风险等的控制
能力和水平,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实现对公司各项
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审计监督,规范公司经营
行为,防范公司经营风险,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完善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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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总数
过半数,且全部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
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
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召集人)须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工作组
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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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2、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
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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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等;
6、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1、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
准确性提出意见;
2、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3、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
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4、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1、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
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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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
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
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
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
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2、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3、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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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1)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
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
构报告。

(2)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
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6、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7、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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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
其他事项。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
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
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
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
议相关议案。

第十五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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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
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
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检查结果。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
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
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
使用情况。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资料:
(一)审计工作计划;
(二)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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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公司内控制度的审计报告;
(八)风险评估报告;
(九)重大事件的审计报告;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对工作组提供的报
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或会议纪要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
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
的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
价;
(五)审计结果评价及处理建议;
(六)风险管理评估报告及建议;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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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
会议,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
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主持。

第二十一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
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
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
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
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
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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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二十五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
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
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
以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
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

第二十八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九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
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董事会审议。决议的书面文件和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
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
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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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须披露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人员情况,
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5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
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情况。

第三十四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
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
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
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
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
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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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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