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国化(600636):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16:01:22 中财网
原标题:*ST国化: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股东会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
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更好地维护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新文化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
东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
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
-1-
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
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以
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
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
权。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2-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
事件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
市地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3-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公司下列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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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本规则第十条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
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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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第十三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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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
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享有
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十五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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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七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对于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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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第二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第二十三条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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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10-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二十八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表决权。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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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第三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
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三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第三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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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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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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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二)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四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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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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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收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则等
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五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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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如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及以上,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
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五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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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
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九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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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
点票。

第六十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
会决议的,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
决议通过之日起当选。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
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20-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
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
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
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十六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低
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21-
第六十八条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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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