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策橡胶(603049):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603049 证券简称:中策橡胶 公告编号:2025-029 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5年2月26日,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中策橡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55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已向社会公众发行普通股(A股)87,448,560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46.5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066,358,04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33,677,299.44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932,680,740.56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5年5月30日出具了“天健验[2025]126”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相关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245,395.56万元(含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170,969.18万元。 二、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5年8月18日召开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泰国增资建设高性能子午胎项目”尚未投入的全部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用于实施“高性能绿色5G数字化新能源汽车子午线轮胎及配套生产基地项目(一期)”,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处理后续相关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开设相应募集资金专户、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实施新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及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办理其他相关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26日发布的《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并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以及于2025年8月19日发布的《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策橡胶(金坛)有限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5年8月28日,公司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一)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甲方一: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中策橡胶(金坛)有限公司(实际实施募投资金项目的公司)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801012203212885,截至2025年8月2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一高性能绿色5G数字化新能源汽车子午线轮胎及配套生产基地项目(一期)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周伟、楼黎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甲方一支取和使用监管账户的资金,甲方一应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划款指令应至少于划款前1-2个交易日送达,若因划款指令发出方未预留足够时间造成乙方未能执行划款指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划款指令等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划款指令书必须载明下列内容: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开户行、收款人账号、划款方式、币种、金额、付款人名称、付款人账号、用途、被授权人签字、日期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对于来自划款指令发出方的划款指令,乙方应审慎验证有关内容,指令内容与交易证明材料是否形式一致、是否符合募集资金用途(下称“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查,乙方不对交易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划款指令发出方。如果乙方认为存在问题或问题没有解决,乙方有权不执行划款指令发出方的指令。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6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甲方一: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中策橡胶(金坛)有限公司(实际实施募投资金项目的公司)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19904807510000,截至2025年8月2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高性能绿色5G数字化新能源汽车子午线轮胎及配套生产基地项目(一期)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周伟、楼黎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6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30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