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I.CN 中财网

蓝天燃气(605368):蓝天燃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制度及取消监事会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16:20:50 中财网

原标题:蓝天燃气:蓝天燃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制度及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368 证券简称:蓝天燃气 公告编号:2025-049
转债代码:111017 转债简称:蓝天转债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制度及取消监事会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
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修订<蓝天燃气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1630号)核准,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了87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8.70亿
元。根据有关规定和《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蓝天转债”自2024年2
月21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转股期起止日期为2024年2月21
日至2029年8月14日止。截至2025年8月28日,“蓝天转债”累
计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21,836,801股,公司股份由转股前
692,798,876股增加至714,635,677股,同步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2、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条款对照表及修订后全文详见附件)。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完成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3、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对比如下:

整体修订内容: 一、“股东大会”表述改为“股东会”; 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 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 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 者监事”,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删除“监事”“监事会” 相关描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行使监事会的部分职 责,“监事会”履行职责的描述更改为“审计委员会”,并对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由于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 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 项列示。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由河南省豫南燃气管道 有限公司依法通过整体变更 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条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由河南省豫南燃气管道 有限公司依法通过整体变更 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411700745773243G。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692,798,876元。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714,635,677元。
第八条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本条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 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 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 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 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
新增本条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 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 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人民币一元。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 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壹元(¥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92,798,876股,公司的股本 结构为:普通股692,798,876 股,无其他种类股份。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 份数为714,635,677股,公司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714,635,677股,无其他类别 股份。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 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 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 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 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 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公 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注销。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 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 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 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 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有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 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 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 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 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 的,并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查
求予以提供。阅或复制目的等情况后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本章程的规定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但应当 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 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 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 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 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 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 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 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 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 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 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本条第三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 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 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 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 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 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 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 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 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退股;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 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删除本条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对公司和/或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害公司和/或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或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删除本条
新增本条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新增本条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 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 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 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 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 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 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 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 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 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本条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
 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新增本条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 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以下重大投 资、重大交易事项等行为并作 出决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以下重大投 资、重大交易事项等行为并作 出决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 2 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千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4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千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5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 元。、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 2 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千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4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千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5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 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七)审议公司单笔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融资;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 过授权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 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 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 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 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事会 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 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七)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规定或者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审批的其他担保事项。 公司为持股百分之五以下的 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上述规 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 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 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规定或者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应当经股东会 审批的其他担保事项。 公司为持股不足百分之五的 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上述规 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 会上回避表决。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
大会上回避表决。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 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批 准。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 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过半数独立董事书面提 议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 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情形。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的地点可以在公司注册 登记地召开或者其他地点召 开,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地点应 当在会议通知中注明。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 日前至少二个交易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 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 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至少二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聘请完 成“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 的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证 券业务的法律服务。删除本条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
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的规定; ......
第四十七条过半数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 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 告。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十日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 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 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 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者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 十。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第五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 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者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 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 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 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通知和 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 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 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及理由。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采用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与会 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9:30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 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 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 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 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 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 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 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 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 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委托书应当注明 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删除本条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 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 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 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 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 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应有会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 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 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 姓名;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 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 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 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 议记录的其他内容。(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 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十年。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分 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 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亏损弥补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 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八)交易金额在三千万元 (提供担保、获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外)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 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九)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 (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亏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规定的担保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散、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 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第八十二条股东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 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 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 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 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 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 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 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非独
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独立董事的提名根据有关 法规执行。 (二)股东监事候选人由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监事会书 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 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 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的乘积, 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 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 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 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 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 候选董事或者监事;董事或者 监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 依次确定。 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的股东 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 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 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 推荐,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 董事会以单独提案方式提交 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的提名 根据有关法规执行。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上,董事 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 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 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 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 投票制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 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 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 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 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 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 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
事或者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 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 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 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 事或者监事,并在其选举的 每位董事或者监事后标注其 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 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 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 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 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 事或者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 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或者监 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 规定,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 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 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每名候选董事所获得的投票 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现场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 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但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大会 另行决议的除外。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 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 任时间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计算,但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另行决议的除外。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 日起未逾二年;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 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 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 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 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半数。第一百零一条董事由股东会 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职工人数达到300人以 上时,董事会应当有职工代表 担任董事。董事会成员中有一 名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 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 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 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 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 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 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 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 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 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 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
 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 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 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 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 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 管理状况;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应当在二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 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 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 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辞职生效第一百零六条公司建立董事
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任 期结束后的二年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 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 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 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 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其任期结束后的二 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并应当严格 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 竞争等义务。其他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 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独立董事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本条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 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删除本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由九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 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 董事长一人,不设副董事长。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 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 根据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要求,下设专门委员 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的人 员构成、职责应当符合有关规删除本条
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 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以下重大投资、重大交 易事项等行为由董事会作出 决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 ...... (三)以下关联交易事项由董 事会作出决议: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 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1 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 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2 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 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如低于前述标准,由总经理决 定。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 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 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 债务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 的关联交易,除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外,还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方共同 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 ......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 1 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三百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 零点五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2 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 易。 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如低于前述标准,由总经理决 定。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在
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 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 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款 的规定;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 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 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 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 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 适用本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 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 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 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导致合 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 按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 财务指标;未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 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 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 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 相关财务指标;公司部分放弃 权利的,还应当以前述规定的 金额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 出资金额;适用本第(三)项 的规定。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设董 事长一人,不设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删除本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长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 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 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 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 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 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七)提名或推荐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人选,供董事会会议 讨论和表决;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 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 的执行;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代表百分之 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 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百分之 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 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与董事 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 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决议 表决方式为:可采用现场举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召开 会议和表决方式为:可采用现
手、投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 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会议 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场举手、投票、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等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会议 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 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涉 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 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 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董事不得作出或接受无表决 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 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 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 他董事出席而免除。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 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涉 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 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 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 见,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 
新增本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不 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人(直系亲属指配 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 关系人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 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必 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 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 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 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其 他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 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 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 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的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己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删除本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每删除本条
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 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 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连 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 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 董事职务。删除本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辞 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本章程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 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 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删除本条
新增本条第一百二十九条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 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 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 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新增本条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作为 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 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 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除 具有本章程和《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 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 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 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五)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行 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 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 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东权利;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 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如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 应将有关情况和理由予以披 露。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审 计、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 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除 履行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 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 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删除本条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 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 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 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 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 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 利润分配预案; (六)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 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 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 权激励计划; (八)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 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九)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 资金; (十)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 (十一)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使用该 笔节余资金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 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 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 障碍。 
第一百三十八条为了保证独 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 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 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 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 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 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 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删除本条
当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 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 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 少保存五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 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 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 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 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 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 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 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 贴。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 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 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 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 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 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 引致的风险。 
新增本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下列事项应 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 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 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 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新增本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建立全 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 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 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二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 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 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 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 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新增本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 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本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 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 2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 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 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新增本条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 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 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 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新增本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 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 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新增本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 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 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 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除战略委员会外,其他委员会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新增本条第一百三十九条提名委员会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 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本条第一百四十条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 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 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设总经 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设总经 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四十条本章程第一百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 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 条第(四)~(六)项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 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在公司控股 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第一百四十三条在公司控股 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 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水。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 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总经理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 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董事 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 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设董事会 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 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 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 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董事或 者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
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 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 分别作出时,该兼任董事及董 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 份作出。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 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 分别作出时,该兼任董事及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 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二条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删除本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在每一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除法定
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 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 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 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 与分配利润。第一百五十六条......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 与分配利润。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 当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决策程 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 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 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 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 情况: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 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 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 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 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
 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 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 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 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 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 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年 度、中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 者比例(如有)等。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 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五。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公积 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 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 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 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 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股东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案后,须在二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为: ......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 执行 1、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 公司董事会制定,在制订利润 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 董事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对 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 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制定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如公司不进行现金 分红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 原因及未分配的现金利润留 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为: ......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 执行 1、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 公司董事会制定,在制订利润 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 董事充分讨论。公司在制定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 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制 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三分之
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制订的 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同意,并经三分之二以 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应当 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 事通过。 ......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实行内 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 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 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新增本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 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 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 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内部审 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 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第一百六十二条内部审计机 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 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 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本条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控 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 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新增本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 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本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 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 核。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应当聘 用完成“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 案”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一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聘用会 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出、邮件、公告、传真、电子 邮件或电话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股 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 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召开监 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出、邮件、公告、传真、电子 邮件或电话方式进行。删除本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通知以 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 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 ......
第一百八十五条因意外遗漏第一百七十六条因意外遗漏
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 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 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指定符 合相关规定的报刊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指定 《上海证券报》或者其他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其他 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 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可 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 并。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可 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 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 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 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 方解散。
新增本条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支 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
 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 决议。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指定的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 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 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分立,其 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 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的媒 体上公告。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的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需要减 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 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需要减 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指定的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 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本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依照本 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指定的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 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 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新增本条第一百八十六条违反《公司 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新增本条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为增加
 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 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 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下列 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 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 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 不能解决的,经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 股东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公司解散的;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列 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 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 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 不能解决的,经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公司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 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有本章 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本章 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 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 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 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 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 活动。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 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 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 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 活动。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应当 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指定的 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应当 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指定的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 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 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 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 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 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 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 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 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 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清算结 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零二条清算组成员应 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成员 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 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百零四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第一百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 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程。的。
第二百零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 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 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 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零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 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 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 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九条董事会可依照 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第二百零四条董事会可依照 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以中文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以中文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所称 “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 “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过”、“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