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国化(600636):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16:20:54 中财网
原标题:*ST国化: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
平,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和《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本规则)。

第二章董事
第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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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

第三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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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
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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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
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
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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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忠实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职工合法权益,坚持原则,
审慎决策,担当尽责;
(七)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每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次数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八)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九)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有关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十)遵守诚信原则,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
利益,不得违规接受报酬、工作补贴、福利待遇和馈赠;
(十一)如实向股东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报告公司重大问
题和重大异常情况,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第六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
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
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七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
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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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
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九条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
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股东会的部
分职权。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

第十四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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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
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
事务。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八)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每年对总经理进行授权,
明确总经理对外投资、资产购买或出售等事项决策权限;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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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首
席合规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修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
合规管理,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
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
略与ESG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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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的董事,其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该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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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有权就公司发生的交
易(除公司章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以外),在符合下列
标准之一时作出决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下
(不含50%);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下(不含50%),或绝对金额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不含50%)或绝对金额5000万
元以下(含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下(不含50%)或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
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下(不含
50%)或绝对金额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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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不含50%)
或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或虽达不到上述标准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审计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当由董事会审批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负责
审批。但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股东会
审议的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议后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除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行为由董事
会负责审批。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时,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
足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会表决。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四)除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以外的财务资助事项由董
事会负责审批。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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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决定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
足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该财务资助事项交由股东会表决。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财务资助。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管机构规定、公司章程及
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权限之外的董事会认为需
由其审议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
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的相关职权。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
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执行董事会工
作规则的规定,使每位董事能够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充分讨论
基础上进行表决;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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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及时向董事会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企业改革发展
的部署要求,通报有关监督检查中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
(七)代表董事会向股东报告工作,包括组织起草董事会年
度工作报告和董事会任期工作报告;
(八)对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示和要求公司纠正的问题,
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九)确定全年定期董事会会议计划,包括召开董事会会议
的次数、时间、议题等;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十)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对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有关议
案进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负责董事会日常工
作,签署董事会的重要文件;
(十一)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对决议执
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对检查的结果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报告;
(十二)负责组织制订或修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公司董
事会职责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职责和议事规则等董
事会运作的规章制度,并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十三)提名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薪酬与考核建议,提请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及其薪酬事项;提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
置方案或调整建议及人选方案,提请董事会讨论表决;
(十四)组织制订应由董事会制订的重大决策方案,包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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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
案,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变更公司形式或章程修正方
案等;
(十五)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机情形,无法及时召开董
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
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十六)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长有权批准公司发生
的以下交易(除公司章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以外)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
(不含10%);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下(不含10%);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不含10%);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下(不含10%);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不含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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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不含10%)。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七)董事长有权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
金额在30万以下(不含)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0万元以下(不含)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董事会依法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二条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
办公室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
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十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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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时;
(四)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
送出、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进行;通知时限为会议
召开五日以前。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涉及表决事项的,还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
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
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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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财务负
责人、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可根据会议议案的需
要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三十条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进行表决前,
应当经过认真审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也可以以书面形式
发表意见。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与会董事决策参
考。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一
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专人送达、邮寄或者传真、电子通信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二条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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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议案的,应以议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
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董事会会议议案内容应当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属于须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研
究的事项,未经专门委员会研究不得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董事会所议事项与董事有关联关系的,关联董事必须回避,
回避董事不参与表决,不计入法定人数。

第三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
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三十五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
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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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
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
存。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章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后,视职责由董事长、总经理
或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并将执行结果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有
权指导和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及后评价制度,董
事会定期听取经理层报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和公司生产经营
情况,强化对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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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整改到位。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
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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