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燃气(605368):蓝天燃气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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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9日 16:26:1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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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蓝天燃气:
蓝天燃气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河南
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
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
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
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
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
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
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辞职程序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会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
第六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外部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外部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外部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
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外部董事辞职的,需说
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被解除职务程序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
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
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
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
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
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九条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
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
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
的合理数额。
第十条公司董事应在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
个人信息。
第三章离职董事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应于正式离职五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
移交。交接过程由董
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
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
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
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
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
职董事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
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
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
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
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
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涉及违法犯
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
产保全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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